一、凡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采用先进技术、更新设备,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各地工商银行信托部门(下简称信托部门)申请办理金融租赁。个体经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增添设备,在还款有保证条件下,可比照办理。
二、金融租赁的项目包括:电子计算机、专用、通用机器、交通运输、装卸、工程建筑文教科矿、商业旅游、医疗卫生设备等。企业急需购买厂房、仓库、缺乏资金,也可采取租赁方式。
三、金融租赁方式:
(一)自营租赁:由信托部门独家出资办理的租赁业务。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有正当外汇来源,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进口手续,经信托部门审查同意后,也可采用租赁方式提供人民币资金。
(二)合办租赁:由信托部门和有关单位联合办理的租赁业务。也可与外资联合办理。
(三)代理租赁:单位有多余、闲置的动产、不动产愿意出租,都可委托信托部门代为出租。
(四)转租赁:信托部门向国外租进设备,再转租给企业使用。
四、各单位申请的租赁项目,必须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支付租赁费。较大的项目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合同:
(一)租赁的设备由承租单位选定,和供货单位商定价格后与信托部门签定租赁合同,信托部门与供货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凭承租单位验收凭证承付设备货款。
(二)租赁期间,不论租赁设备是否使用,均应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费。
(三)凡设备在安装、调试期间发现质量问题,应由承租单位向供货单位交涉解决。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由承租单位自理;需要由供货单位维修、保养的,可在交易合同中议定。
六、租赁期限和租赁费:租赁期限根据租赁设备的经济寿命和利用设备产生的效益确定。租赁时间一般为二至五年,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租赁费从信托部门支付设备货款之日起计算,承租单位可以每月或每季支付一次。租赁费由货物价款、利息、手续费(保险费)等构成。手续费一般按货物价款的1%至3%收取;代租、合办租赁业务的手续费,信托部门可与有关各方议定。
七、租赁期间,信托部门拥有设备所有权,承租单位只有设备使用权,未经信托部门同意,承租单位不得将设备转租或转让其他单位使用。租赁期满,采取续租或转让,可由信托部门与承租单位商定。
八、承租单位申请办理金融租赁,应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担保。如承租单位不能按期交租赁费,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逾期交付租赁费,应按当期租赁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罚款。
九、金融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有关各方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如发生纠纷,通过协商或仲裁机关解决。
十、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补充亦同。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施行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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