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人特别保护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00:43 376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工在生产和劳动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成长期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劳动范围:(一)国家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

(2)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3)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二级以上高处作业;

(4)国家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水作业分类;

(5)高温作业分类国家标准中三级以上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类国家标准中三级以上低温作业;(七)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体力劳动强度等级为四级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地表采石;(九)林业采伐、流放、护林;(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11)易燃易爆作业、化学烧伤、热烧伤等危险作业;(十二)地质勘探、资源勘探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洞作业、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高原居民除外);

(14)连续载荷每小时6次以上,每次20kg以上,间歇载荷每次25kg以上的作业;

(15)凿岩机、捣固机、风镐、风铲、铆钉机、电锤作业;(16)需要长期强迫姿势的装配线作业,如:如头朝下、弯腰、上举下蹲,动作频率每分钟5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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