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人特别保护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00:43 376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工在生产和劳动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成长期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劳动范围:(一)国家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

(2)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3)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二级以上高处作业;

(4)国家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水作业分类;

(5)高温作业分类国家标准中三级以上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类国家标准中三级以上低温作业;(七)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体力劳动强度等级为四级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地表采石;(九)林业采伐、流放、护林;(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11)易燃易爆作业、化学烧伤、热烧伤等危险作业;(十二)地质勘探、资源勘探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洞作业、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高原居民除外);

(14)连续载荷每小时6次以上,每次20kg以上,间歇载荷每次25kg以上的作业;

(15)凿岩机、捣固机、风镐、风铲、铆钉机、电锤作业;(16)需要长期强迫姿势的装配线作业,如:如头朝下、弯腰、上举下蹲,动作频率每分钟50次以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17: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者相关文章
  • 我国是如何规定未成年工保护条例的?
    由于社会发展老龄化现象严重,市场越来越缺乏劳动力,导致很多黑商廉价雇佣未成年工。这里的未成年工并不是童工,而是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但是还未到成年年龄的那一阶段的劳动者。对于这一阶段的劳动者,我国的未成年工保护条例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未成年工保护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
    2023-06-04
    63人看过
  • 未成年人是指哪些人群为什么需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
    未成年群体,主要指尚未到达法定成人期限之公民。然而,国际社会对成年人年龄的界定各不相同。以我国为例,明确规定的成年人年满18周岁,因此在中国境内,未满18岁者均属于广义上的未成年人群体。对于这类群体而言,因其自身无法有效地进行自我防护,极易成为不法分子侵犯的对象。从王景聪所经历的案例来看,家庭环境、校舍教育及社会氛围均有可能滋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趋势。为了平衡这种状况,我们必须借助于强力的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各领域的行为,进而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024-08-03
    344人看过
  • 未成年保护案例解析
    法律综合知识
    案情介绍2006年12月,黄某(虚龄17岁)因打架斗殴中致人死亡,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之后,黄某神情反常,在看守所时而号啕大哭,时而呆傻无语。监管人员刘某说黄某故意装疯卖傻,不老实,多次警告他,还对他采取措施。一天下午,刘某值班巡逻,见黄某又在号哭,过去就是几个耳光,接着拳脚相加。刘某并威胁黄某,不准将今天的事情说出去,否则就是死路一条。经鉴定,黄某脾脏破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法律焦点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关押在看守所的未成年人,监管人员有义务也有权利监督、教育。黄某在监管人员多次警告后,仍然不遵守监规,被监管人员打伤,这属职务行为。当然刘某的行为不当,只对黄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虐待未成年人罪。理由:刘某是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殴打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可见,刘某的行
    2022-11-02
    30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充
    2023-05-03
    381人看过
  •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章提供特殊保护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姚某某建议,反家暴法可以借鉴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经验,设置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专章。专章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借鉴国外对虐待儿童的通行界定,应当放宽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将忽视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国际上一般将儿童虐待分为四种主要类型:躯体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有的学者称为心理虐待)及各种形式的忽视。就未成年人而言,忽视是一种对未成年人具有严重伤害的特殊形式的侵害,且不能为草案所规定的精神暴力所涵盖。姚某某强调。其次,应借鉴国外儿童保护官的设置,并吸收司法实践的探索经验,明确规定观护人这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人员。由其具体监督父母监护权的行使,及时制止父母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申请人身保护令、护送至临时庇护所、评估父母监护能力与资质、衔接受害未成年人重返家庭环境。要在父母头上架起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父母虐待未成年人的现实法律后
    2023-06-06
    51人看过
  •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如何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
    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为用人单位不允许安排未成年人从事以下工作: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二、如何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1.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据此用人单位应根据未
    2023-04-30
    55人看过
  • 为何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国家的的发展的后备力量。一个国家发展的最根本的力量是人,尤其是人的质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未成人的保护做得不好,一切都是空谈。2、未成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虽说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立的,但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经济不独立,容易遭受侵害。其次,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有限。3、不仅我国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故,需要特别的保护。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实施了14年,社会的发展催生了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青少年面临着许多新的诱惑。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起草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合格监护人将被依法撤销监护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
    2023-07-03
    320人看过
  •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学生受处分可以申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新的社会问题随之产生,如流逝流动儿童增多,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等。2007年开始,安徽省启动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工作,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较往年,新《条例》更加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更细致更具有时代特色。父母:必须做到生而教养以往关于家庭保护的条例只有4条,而新条例增加到10条。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规定了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条例》规定,父母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科学养育,保障未成年人知情权,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及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义务。学校:不得张榜公布成绩单学生有申辩权针对当前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学校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考试成绩和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名次安排未成
    2023-06-06
    418人看过
  • 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款第25条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款第25条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学校方面有什么规定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
    2023-04-12
    96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保护
    被询问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场《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获得有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保护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023-06-11
    362人看过
  •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
    1、为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在安排其工作岗位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WRAP标准;2、在聘用未成年工之前应当在当地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在进厂之前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健康体检,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且在未成年工满18岁时且距离上次健康体检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时,再次安排未成年工健康体检,记录所有未成年工的健康情况,并有企业承当所有的体检费用。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如搪胶、调色、喷油、喷漆等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4、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夜班(晚上20~次日6:00),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一、女职工孕期待遇有什么女职工孕期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
    2023-03-23
    408人看过
  • 未成年工劳动安全保护谁监督执行的条例?
    未成年工劳动安全保护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1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9【实施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标题】劳动部
    2023-08-15
    369人看过
  • 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的规定,未成年工不能加班?
    一、未成年工不能加班?对于未成年工人加班的规定,用工单位就违反了未成年保护法,使用了未成年人,更不应要求未成人加班,这样更损害了未成人的身体健康。国家明文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二、国家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
    2023-04-28
    111人看过
  • 对童工未成年工的区别以及保护
    一、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区别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二、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
    2023-04-28
    47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
    词条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劳动者
    相关咨询
    • 未成年工保护的特别资料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8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无人管的未成年人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25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一)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表》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经登记、体检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体检要求市政、建工、房管、公用、交通、邮电、铁路分局和地方铁路局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由市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及私营企业等)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
    • 未成年人指什么,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因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25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侵害从景聪的那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知道,家庭、学校、社会都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现象,这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而保护未成年人。
    •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什么特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4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