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逮捕如何共同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9:12:06 203 人看过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0: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逮捕相关文章
  • 错误逮捕,该谁赔偿很清楚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检察院单独赔偿的刑事赔偿案件,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
    2023-04-24
    433人看过
  • 浅谈错误逮捕与国家赔偿
    一、逮捕与错误逮捕的内涵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逮捕的正确与否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影响,也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是否被侵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逮捕所具备的形式要件,或者称为程序要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逮捕的实质要件。错误逮捕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逮捕的实质要件的逮捕;另一种是违反了逮捕的程序要件的逮捕。所谓的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项所规定的错误逮捕即指
    2023-04-24
    57人看过
  • 错误逮捕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错误逮捕的认定,应当基于以下司法行为而作出:一是公安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二是检察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三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所作的生效判决
    2023-06-23
    120人看过
  • 错误逮捕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错误逮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消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罪行的,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在其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基于年龄、健
    2023-06-11
    464人看过
  • 错误逮捕不能仅是道歉赔偿
    错误通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会导致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受到很大损害。然而,当这种错误发生后,有关人员会以工作失误为由推托,顶多赔礼道歉,或者外加一些数额很小的国家赔偿。这并不足以给出错的警察以警示,而错抓却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影响。如果不建立相关的制度防范这种错误的发生,或者将其发生几率减少到最小程度,对公民权利不啻于是一种威胁。而对于这种办案民警大意导致的重大过错行为,理应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无论工作如何细心,恐怕工作失误还是在所难免,但是,有些错误通缉、错误拘留完全是办案民警违背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对这些错误,不能仅仅由民警道歉、赔偿了事,更应当追究他们的责任,以增强其办案的责任心。相关知识: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023-04-25
    269人看过
  • 论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问题
    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决定机关如何认定检察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为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这类问题在当前审理此类刑事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为此,笔者试就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及其赔偿问题作一论述。逮捕是由法定的执法机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针对可能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逮捕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逮捕应具备的实质要件。由此可见,错误逮捕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了逮捕的实质要件的逮捕,即不应捕的而捕;另一种是违反了逮捕的形式要件的逮捕
    2023-04-24
    371人看过
  • 国家赔偿法对错误逮捕的确认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
    2023-04-24
    98人看过
  • 错误逮捕什么时候索赔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依法确认属于违法行使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行为,赔偿请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赔偿请求,这就是我国刑事赔偿应遵循的违法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是确定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㈢依据审判监督
    2023-02-09
    218人看过
  • 存疑错误逮捕案件的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办理赔偿案件也存在着较为复杂的问题,对同一赔偿案件赔与不赔也有较大分岐。现笔者就存疑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问题谈谈自己的愚见。人身权利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严惩犯罪分子,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逮捕是一种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八十
    2023-04-24
    251人看过
  • 错误逮捕的种类
    对于什么是错误逮捕,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逮捕后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即为错误逮捕。二是逮捕后检察机关做绝对不起诉或者法院判绝对无罪的案件是错误逮捕之案件。三是逮捕后需要刑事赔偿的案件是错误逮捕的案件。四是认定是否是错误逮捕,首先应当看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其次,要看诉讼结果。我认为,上述观点在讨论什么是错误逮捕时,均陷入了以诉讼结果来判断逮捕正确与否的怪圈,而忽视了法律关于逮捕本身的规定、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第四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但是并没有考虑逮捕条件的全部。错误逮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错误逮捕案件。这包括:(1)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而逮捕的;(2)对没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3)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
    2023-04-22
    442人看过
  • 杨某声因错误逮捕要求刑事赔偿
    本案是因错误逮捕而引起的赔偿案件,该案提起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获嘉县检察院对杨某声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们认为该不起诉决定是对杨某声错误逮捕并造成无罪羁押的依法确认。因为该不起诉决定依据的是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但仍有犯罪嫌疑,其前提条件是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此可见,获嘉县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获嘉县检察院应负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另外,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是适用的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3-04-24
    312人看过
  • 错误逮捕哪些内容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是确定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只要因错拘、错捕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归责原则,司法机关批准或作出逮捕决定后,凡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视为司法机关的错误逮捕已依法确认。一、超期羁押国家赔偿吗超期羁押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超期羁押是涉嫌
    2023-04-03
    416人看过
  • 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根据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需要同级检察机关的批准。会有以下处理方式:1、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2、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023-03-04
    361人看过
  • 蒋启业申请错误逮捕刑事赔偿案
    蒋启业与沈如英于1974年结婚,婚后已生育三个孩子。1987年6月,蒋启业通过别人帮助在天津市购买两小瓶眠尔通药共100片。同年7月14日中午,蒋启业、沈如英夫妇在家煮鸡蛋糖水喝,下午6时左右,蒋启业与全家人吃晚饭时,发现沈如英出现手发抖、走路不稳、呕吐等症状,晚11时蒋启业离家上班至凌晨3时回家后发现沈如英已死在小房间的床上。第二天上午9时,死者沈如英的胞弟沈如伟向防城港区公安局报称:其姐沈如英在家中毒死亡,怀疑是姐夫蒋启业投毒所为。为此,防城港区公安局以蒋启业涉嫌投毒杀人为由,于1988年4月5日对蒋启业进行收容审查,1988年7月6日提请批捕。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于1989年1月20日决定不予批捕。但防城港区公安局于1989年8月2目申请检察院复议,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才于1989年8月12日批准对蒋启业进行逮捕。1989年9月19日防城港区公安局报检察院审查
    2023-04-24
    339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逮捕
    词条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更多>

    #逮捕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错误逮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4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
    • 错误逮捕机关赔偿机关内容如何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05
      国家赔偿错误拘留的受害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
    • 国家赔偿作出逮捕决定属于错误逮捕如何认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29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 错误逮捕的情况有哪些,错误逮捕可以得到赔偿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4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 国家赔偿予以逮捕属于错误逮捕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30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