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收购中国企业投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09-24 00:55:37 270 人看过

一、外资收购中国企业投资

(一)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顾问,制定并购计划,

(二)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签订协议,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

(二)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四)商务部审核、批准商务部30日内审核,符合者办法有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6个月内有效”的批准证书。

(五)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审核,分别颁发加注“自颁发日起8个月内有效”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六)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境内公司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七)商务部核准,商务部核准,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机关登记,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九)申请股权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股权变更手续。

(十)完成股权变更,境内、外公司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股权并购。

二、中国企业收购海外企业流程

中国企业收购海外企业流程: 第一阶段:宏观决策和并购目标的确定;

第二阶段:与具体并购目标的初步接洽和自身反应机制;

第三阶段:进场和并购实质性操作;

第四阶段:并购后的公司治理;

第五阶段:投资退出机制。

三、外资并购中中国企业的风险与规避

近几年,国外安防行业的巨头大举通过并购的方式扩大其中国市场的规模,从法国罗格朗收购TCL智能楼宇事业部到英格索兰控股博康系统,一个又一个国内知名的企业被跨国巨头收入囊中。在这样的态势下,我国的企业如何应对外资并购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我国的安防行业在外资咄咄逼人的攻城略地中如何保证健康的发展,已经成为企业与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

外资并购的模式

进入新千年之后,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逐步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新兴方式。2003年,为更好的规范与管理此类商业行为,以当时的对外经贸部为牵头,联合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进而也成为我国在该领域最为重要的部门规章,随着我国商业环境的变化,相关的部门不断的对该规定进行修订与完善。2009年6月,为保证该规定与新近制定的《反垄断法》等相关法规相一致,商务部发布了最新的修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再次明确了与外资并购相关事宜的管理原则与管理方式。

对于外资并购的概念和模式,规定中有明确的定义和说明。所谓外资并购即是外国投资者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所发生的商业行为。由此也可见:外资并购的主要模式是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其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资并购的目的

在分析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风险所在之前,笔者认为首先有必要理解,外资企业在我国进行企业并购的初衷与目的。只有在明晰其并购的目的与指向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对风险加以合理的分析与判断。

近一段时间,在北京奥运、“维稳”压力等大量市场需求的带动下,我国的安防行业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国内市场需求的迅速增加,吸引了大量海外企业涌入中国的寻求新的发展。而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更是使众多海外企业不断调整中国区业务的战略,加强本区域的资源投入。纵观全球安防行业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如今安防行业的供应商,正逐步实现由产品制造商向系统集成服务商的模式转变,市场的竞争关键也逐步体现安防系统的整体实施能力方面。因而,为不断丰富自身的产品线,全球各大安防生产企业,借住资本的力量,通过兼并的方式,迅速的实现产品序列的丰富,以实现自身的整体服务能力。

正因如此,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外资对本土安防企业的并购,首先是因为其在全球领域完善自身产业链的综合考虑。其次,则是大量的外资企业为开拓中国市场所实施的本土化战略的结果,希望通过收购本土企业的产品产能、人才、渠道等多方面资源,来实现迅速的在中国市场赢得相应的行业地位。

作为被并购者在并购的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并购的过程方面,虽然不同的并购案的实际情况不同,但是外资并购无外乎主要包括以下的各个阶段:

(一)发出并购意向书;

(二)核查资料,实施尽职调查;

(三)商务谈判;

(四)确认并购,明确方式、细节等;

(五)签订并购合同;

(六)监管部门审批;

(七)并购整合等几个核心环节。在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各个阶段的把控,全方位的进行细节的掌控,规避相应的风险,以保证并购的顺利、有效实施。

1、发出并购意向书:并购方向被并购方发出并购意向书。在意向书中,具体说明并购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时间表等并购相关的基本情况。通过具有一定法律效应的文本材料,正式启动并购程序。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并购案,并不发出并购意向书,而是通过直接的人员接触、口头商谈,启动并购程序。在这一阶段,主要的风险即是前期双方在接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双方如何就并购方案形成初步的共识,以便正式开启并购的全部程序。

2、核查资料,实施尽职调查:一般是指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海外并购企业对我国企业实施并购,大部分是出自其整体发展战略的考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我国企业也必要对海外的并购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从多方面进行价值的考量,以选择作为合适的合作方。在这一阶段,主要的风险即是对于对方资质、意向了解的风险,海外并购方对相关信息的隐瞒甚至欺诈的风险。

3、商务谈判:并购的核心环节,主要的谈判内容涉及并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购方式,交易价格,并购交易方式,相关人员资产的处理,并购的总体时间表等等,是并购所涉及所有问题的具体细则化。依照谈判的结果,形成具体的合同条款,最终形成双方共同确认的、待批准签订的合同文本,并根据情况以双方各自指定的语言书写。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就是谈判过程中的商务风险、法律风险等等,涉及并购的各个方面。

4、确认并购,明确并购方式与细节:并购方式的选择以及相应的细节的确认,对并购成本的影响也是巨大的。随着我国企业自身能力的不断增强,虽然作为被并购方,但是在并购中将有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因而,我国企业要充分利用这样的优势,占据更有利的地位,降低并购成本。在这一阶段,主要的风险即是并购过程中面对的成本风险,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等等。

5、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双方各自在企业内部通过并购决议后,授权相关人员正式签订并购合同。合同签署后,相关条款正式生效,并购的商务交易完成,交易受相关法律保护,进入实施执行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的

风险即是并购双方内部的审批风险,本阶段的顺利完成,需要并购方案获得各自内部的各个群体的支持与认可。

6、监管部门审批:虽然安防行业不是国家对外资并购严格限制的行业,但是仍需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实施。在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批。在这一阶段,主要的风险即是相关政策风险和审批风险。

7、后续并购整合:低价并非仅仅是并购价格低,同样也意味着后续的整合成本低。如果缺乏互补性、存在某些方面难以融合的冲突,那么后续的成本将大大提高并购的实际开销。也许当我们在谈判桌上往来数十个回合,对并购所带来的精雕细琢,可能仅仅在几天之内就会被整合过程中的混乱而侵蚀。在这一过程中,主要的风险即是整合过程中的文化融合风险、人员整合风险、管理冲突风险等等。

被并购方需要注意的环节

并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需要认真的把握、仔细的面对,每一个细小环节都会影响最终并购的成功与否。基于长期以来对于并购的关注与研究,笔者认为并购方案的分析、并购方资质的调查、并购方案的实操细节、并购后的整合等四个环节更应该重点关注:

1、并购方案的分析与设计:依照对方提供的并购意向书等并购方案相关的文档,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在不影响并购谈判进行的前提下,最大范围、最大可能的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进而选择最适合我国企业的并购方案。

2、并购方资质的调查:在进入正式的商务谈判之前,应高度重视对并购方资质的调查工作。可以选择外部专业机构,充分了解并购方的资质背景、规模体量、发展现状、发展规划等等,以保证我国的企业能够选择最合适的海外企业进行合作。

3、并购方案的实操细节:并购方案的设计是并购运作的核心,但是在这一环节中不仅要确认最终的最优并购方案,而且还应该在基础上重点关注未来实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细节问题,例如:时间约束条件、市场环境变化、法律环境变化、内部环境变化等等。要充分对可能影响并购顺利实施的细节问题加以明晰,并设计多种应对备案,防止并购方案因某些细节而无法实施。

4、并购后的整合:在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要涉及到两种企业文化、两种管理方式的交融,甚至也要涉及到两种不同文化背景之间员工的交流与沟通。整合的成功与否,决定着最终并购的成功与否。因而,这最终的收口环节,是保证企业在并购后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经营、保证并购价值的实现关键。

规避不利的风险的关注点

对于风险的规避,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前述的重点关注环节,从并购过程的前期、中期和后期三方面来重点考量:

首先,在并购的前期,我国的被并购企业,有必要对海外并购方的企业规模、行业背景、发展战略等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判断,以便选择合适并购方进行合作。

外资企业对于我国企业的并购,更多是以其战略发展为指导,并购的目的更多的是在于帮助其自身在产业竞争中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受制于安防行业特点的限制,其目的不应该是简单的圈钱与炒作,而是有明确目的性和针对性的。通过对海外并购方相关问题的分析,可以帮助我国企业找到双方利益的共同点,降低并购失败的风险。而且,我国企业也应该站在国家的角度、站在全行业的角度对并购进行分析判断,决不能以国家利益或行业整体利益的损失为代价,进而防止我国整体产业受制于人的风险。在并购的前期,我国的企业也有必要进一步的明确自身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进而可以很好的判断对方并购需求的落脚点。这样不仅仅可以更好的选择对自身发展最有利的外资并购企业,把握并购过程中的主动权,而且有助于我国企业在日后实施并购谈判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话语权和实际利益。

其次,在并购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选择最合适的并购方式,保证现有股东、企业经营者、员工的利益。

无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都必将涉及到现有股东、企业经营者、员工的利益,对于并购方案的选择不能仅仅以某个群体的利益为出发,应该以各个群体共同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并购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在新企业的股权结构,在股票、资产转让方式,在相关资产价格、股权价格的核算方面,应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现多方的共识。另外,我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特别强调,对于外资并购需要制定详细的“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对于此项工作不能仅仅流于形式,而应该高度重视,严格的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照顾员工利益的安置计划,这将有助于并购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在并购的最终阶段,要保证双方整合的顺利实施,以及相应的员工安排方案的认真执行。

并购能否实现最终目标的关键即是最终的整合运营,这也恰恰是并购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之所在。并购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1+1﹥2”的效果,实现早先制定的战略目标。一旦整合失败,不仅会使以往全部的努力化为泡影,而且甚至会给并购双方原有的正常运营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而,并购双方有必要在制度层、资源层和操作层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提早搭建相应的整合管理体系,组件整合领导团队,最大限度的降低整合过程中风险,实现并购的最终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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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08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通过哪些方式收购国内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出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各种方式对国内企业实施全部收购或部分收购: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
    • 外商投资企业对方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对外方股权的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3
      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相对收购资产的方式,税务要轻得多,一般只涉及预提所得税,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其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的投资方,要与其他投资方一样按投资比例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所以外商在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
    • 企业境外投资国资委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0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 企业收购外资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20
      国内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股份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时,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步骤主要如下:公司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协议转让全部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报之前批准的公司设立的商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向公司原注册工商局提
    • 中国企业国外投资如何避税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30
      国际避税地大致有三种类型可以选择: 一是“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瑙鲁、新咯里多尼亚、瓦努阿图、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安道尔等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而不必交纳其它税金。 二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类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