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5:23 71 人看过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337号)的要求,按照《呼和浩特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呼政发[2003]5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是指将拥有城镇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居住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单位集资建房等楼房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户分割进行土地登记的行为。以各户分割的分摊土地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各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

三、开展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4月底结束。

四、国有土地使用者需分割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市、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四)房屋分割方案及各侵害单元的面积;(五)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六)其他相关资料。

五、申请个人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的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开发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现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后没有产权单位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委托物来公司办理。

已上市交易的个人住房,在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房产、土地有关过户手续后,由房屋所有权人直接申请办理。

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原土地(出让或划拨)确定。

六、个人住房用地发证涉及的宗地,凡没有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后,方可分割办理个个住房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暂不办理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

七、土地分割登记按《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按每册15元收取。

九、已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住房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十、本项工作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一、办证地址:市国土资源局(大学东路39号)。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1: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改房相关文章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1986年在全省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以来,基本上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迅猛,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后多种产权的出现,给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房屋产权不清,自然状况与产籍不符,出现新的漏管、弃管房产,新开发建设的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等,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房地产管理,使国家应收的税费流失,而且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推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将在全省开展城镇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范围内的公有(包括军队、“三资”企业、宗教团体所有)和私有(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2023-06-10
    259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呼和浩特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1997]11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1997]2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条在实施处罚的同时,还应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出租手续和
    2023-06-10
    443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使用权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现将《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使用权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使用权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土流失区内的“五荒”资源拍卖对象,是指权属明确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第三条对“五荒”实行拍卖,主要是指拍卖地面、地面覆载植物和辅助设施使用权。“五荒”范围内的地下资源、村庄建设用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和公用设施、国防交通、邮电、军事等工程设施,永久性标记占地以及未经勘定又存在争议的边界地区不能拍卖。对原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耕地,以及探明矿产资源丰富的荒山不在拍卖之列。第
    2023-06-10
    365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土地局、水利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局呼和浩特市水利局(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堤防的管理保护,发挥河道堤防的防洪排涝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场规划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的确权和登记,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河道管理保护用地范围(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用地范
    2023-06-10
    200人看过
  •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古城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双困”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工作的公告
    一、申请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古城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二)家庭成员均具有古城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四)家庭人口必须在2人以上,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申请范围及方法申请范围为古城区的“双困”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所在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领取《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三、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申请;(二)古城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查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2023-06-19
    144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四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劳动力的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为,保护外来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部队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及成建制的劳动组织。第四条外来劳动力在本市就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必要的职业技术素质;(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必须持有《身份证》和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及有关其它有效证明;(四
    2023-06-10
    34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关注民生,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引导合理消费,房地产投资稳步增长,投资总量、投资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日趋适应,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及拉动内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土地供应制度,适度控制土地供应规模,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住宅建设年度计划,科学把握房地产建设规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2009年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年度新开工建设面积的20%,通过新建、配建和收购的方式完成1500套左右廉租住房的建设任务,基本解决全市符合
    2023-06-07
    384人看过
  • 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含两县级市)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转制“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转制“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转制“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或转制后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三、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各农民集体依法拥有的集体土地和使用的已转制“城中村”国有土地,应连片申请划分宗地,同一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或其它国有土地分割开的,应分别申请划分宗地。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转制“城中村”的
    2023-06-10
    456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依法收回原部队农场土地管理的通告
    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西讨速号村南、村西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51082部队呼市农场使用的男有土地已于2002年8月12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为切实加强对该土地的管理与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部队农场土地属国有土地,部队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后,由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市人民政府已将该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呼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和经营。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呼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该土地上从事耕种等经营活动。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无权经营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行施肥、平整土地、耕作等行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自己承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2023-06-10
    61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土地、规划、建设和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房屋。实物配租是指:政
    2023-06-10
    356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优化开放环境,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步伐,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设,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增强首府城市的吸引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对部分建设项目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新建主体建筑(不含附属建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绿地率为35%以上,可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建设项目。如高度在70米以上的标志性建筑项目,相应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二)改造建设“城中村”,新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拆旧建新,绿地率为35%以上,并且按规定妥善安置村民住房,支付了被征地村民的征地补偿费,村民的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可在开工建设后3年内竣工交付使用
    2023-06-10
    205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的通知
    市四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呼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实现“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宏伟目标,更好地发展园林绿化事业,实现创建园林城市的目标,塑造优美的园林景观和生活、居住环境,形成以公园、广场、游园为“点”,以景观街、出城口、二环路、河道绿化为“线”,以大环境、庭院、居住区绿化为“面”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景观体系,在公园、广场、游园改建、扩建面积不断增加,5万株大树进城形成道路绿化景观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我市庭院绿化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我市各单位及驻呼各单位要加大庭院绿化力度,植树、栽花、种草,做到见缝插绿,争创绿化达标单位。二、临街各单位要进一步拆墙透绿,做到环境共享。三、凡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预留绿地比例进行绿化施工。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2023-06-10
    427人看过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宣城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6年3月份开始集中力量综合整治市区交通秩序,特通告如下:一、禁止各类车辆非法从事营运。二、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掉头、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行驶,禁止行人不遵守交通标志规定。三、禁止占用道路经营。四、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规范营运、公平竞争”的原则,优化城市营运车辆结构,有序发展城市公交、出租车辆,对正三轮摩托车的营运行为进行整治和规范。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阻塞道路的正常通行,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对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开
    2023-04-23
    330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通道北路进行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了加快我市的城市建设步伐,以优美的市容、市貌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进一步改善广大市民生活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通道北路(原赛罕路)进行道路拓宽及园林景观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拆迁范围:东起赛罕路原路中心线以东15米处,西至扎达盖河,南起海拉尔西路,北至110国道。二、至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严禁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三、凡涉及到拆迁的有关单位要做好各自的债权、债务以及出租等事宜的清理工作;四、拆迁有关事宜按呼和浩特市有关拆迁法规、规章办理。特此通告。二OO四年二月六日
    2023-06-10
    295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改房
    词条

    房改房是指职工在按照国家成本价补足房价后,按照拥有的房屋的产权比例,取得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 房改房是公有住房的一种,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购买房改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审核,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 更多>

    #房改房
    相关咨询
    •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何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7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统一
    • 关于呼和浩特市乡村宅基地的补偿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11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 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交通违章多少钱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10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 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录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 呼和浩特市房子限购政策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8
      依据哈住房发〔2011〕6号(一)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
    • 呼和浩特市银花区现菜地撤乡并镇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28
      1、菜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