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重症的小冯在就医后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医治无效死亡,他到底是病死还是被撞死,肇事方与死者家属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案件回放:
飞来横祸,癌症患者就医途中被撞身亡
2011年1月,家住丰顺县年仅26岁的小冯常常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而且还行走不稳、四肢乏力,他的父母心生忧虑,赶忙陪同他来到当地的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的结果让人大吃一惊,年纪轻轻的小冯得的竟然是脑瘤。随后,小冯在广州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手术。术后,小冯身体恢复状况不错,十天后,医院同意其出院,并建议小冯回当地治疗。在医生的鼓励下,小冯比以前开朗活泼了许多,但小冯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场噩运正悄然向他逼近。
2月14日,小冯乘坐黄某的小车从广州回梅州,途经高速公路五华路段时,只听汽车后座传来“砰”的一声巨响,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小冯顿时失去了知觉。这辆小车被人追尾了,汽车后面的挡风玻璃也撞碎了。当时小冯已进入昏迷状态,看到这个情景,黄某与肇事司机都吓坏了,赶紧拨通医院的电话,请求急救。不久,小冯被送往梅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小冯因外力作用出现脑损伤出血和双肺挫伤等症状。4月17日,小冯医治无效死亡。
事后,梅州市交警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肇事司机欧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与前方的车辆保持足够距离,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欧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对小冯的死亡,还委托了专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不久鉴定所通过尸检,认定小冯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加快疾病(脑瘤)发展过程,导致死亡。
小冯在医院抢救期间家里已经花了十多万元。小冯死后,肇事方只向小冯父母支付了丧葬费、医疗费等2.8万元,就再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了。为此,小冯父母愤然把欧某与所属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8万多元。
到底是被撞死还是病死,双方各执一词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欧某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负担八成的责任,受害方负担二成责任。对一审判决结果,欧某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代表律师围绕小冯到底是被撞导致死亡还是因病导致死亡,各执一词,展开了唇枪舌剑。欧某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一方的律师振振有词,说道:“鉴定结论有误,小冯刚在医院接受化疗,事实上已病危,并且在此次交通事故是同向追尾,碰撞的冲击力很小,不是造成小冯死亡的原因。”而代表小冯一方的律师则提出了不同看法,称“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小冯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很多数据表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副驾驶位置是全车最危险的,乘坐人所受到的伤害也往往最大”。
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开庭审理期间仔细询问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众多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抽丝剥茧,最后结合事实和鉴定结论,认定小冯的死亡是因其自身原有疾病,而后车追尾撞击加快了其疾病(脑瘤)发展过程,是两种原因混合共同作用下导致的。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案件,有过错的肇事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本案小冯的死亡是两种原因混合共同作用下导致的,一是小冯自身患有脑瘤,二是交通事故加快脑瘤的发展过程,导致死亡。因而,认定小冯自身负20%的责任,肇事司机欧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基本反映了致小冯死亡的两种作用力。同时,欧某是公司雇佣的员工,发生事故时欧某属于履行职务导致侵权,且无重大过错,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事故后果由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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