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最新供养亲属、伤残津贴、工亡职工、生活护理费抚恤金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12:33 90 人看过

张家口市出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新标准,新标准从2008年1月起执行。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调整2008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本次调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分级别进行。

企业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调整范围为: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0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789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631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473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武汉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上调

昨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一上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在现有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1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4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3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27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18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01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5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是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52元/月;父母、子女增加39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3元/月。

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今年未付差额部分将予以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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