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出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新标准,新标准从2008年1月起执行。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调整2008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本次调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分级别进行。
企业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调整范围为: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0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789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631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473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武汉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上调
昨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一上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在现有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1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4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3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27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18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01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5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是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52元/月;父母、子女增加39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3元/月。
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今年未付差额部分将予以补付。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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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3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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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西在线咨询 2024-09-25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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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户口还是按户口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1依靠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工亡职工父母是否符合属于供养近亲属,不是按户口是否在一起为标准,户口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职工因工死亡时,父亲年满60岁,母亲年满55岁,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没有固定收入,主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抚养的,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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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分配?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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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9工亡的抚恤金领取是有条件的。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