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对陈某的电话费用及通话记录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其怀疑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时,有权作适当的了解,以便及时劝阻或制止,因此,其查询电话记录的行为属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和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相互都有保留各自活动空间的权利,杨某未经陈某允许擅自查询陈某的个人通话记录,其行为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移运公司与杨某构成共同侵权。
[法理分析]:
一、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知情权又叫知悉权或了解权,即公民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则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他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勉地产生矛盾和冲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对自己坦诚相待(工作秘密除外),希望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特别是在对异性的交往方面,希望了解得更清楚更具体详细,同时又要求为自己留有一定的单独活动空间,希望对方不要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私生活。
二、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夫妻之间各自均有权行使知情权和隐私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同时知道对方通常的活动情况,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的活动情况,同时不过多地干预对方的私人活动空间。法理上,夫妻双方在行使此两种权利时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1、尊重对方的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2、相到坦诚、不得故意欺骗和隐瞒,知悉的对方私生活秘密应予保密,不得对外扩散、泄露或宣传,3、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对夫妻一方因行使知情权而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果不是恶意宣扬丑化,没有对外造成恶劣的影响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本案中杨某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丈夫陈某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采用查询电话记录清单的方法收集证据,并不要求了解具体的通话内容,是正常行使其知情权,并且杨某并没有对外泄露宣扬,其知晓的情况更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杨某是无端猜疑丈夫的行为,无中生有,则另当别论。既然杨某查询丈夫的通话清单是合理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则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属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因此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杨某和移动公司没有侵害陈某的隐私权。
-
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是什么
418人看过
-
从堕胎幼女的隐私权看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461人看过
-
个人隐私与公共知情权冲突
324人看过
-
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敲门规则
201人看过
-
隐私权与知情权相互冲突怎么办
294人看过
-
税收征管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制衡
224人看过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 更多>
-
如何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29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仍以非婚生子为例,一方面,该非婚生子可以向其母亲或其他知情人请求告知其生父是谁;另一方面,他在得知谁是其生父后(知情权得以实现),仍可以对其父过去的婚外性生活保密。这样,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既实现了该非婚生子女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也不过份地侵害其父母的隐私。
-
2022年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怎么办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20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一种程度的协调。 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上,应遵循三个原则: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 (2)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一种适当的协调,而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
-
抵押权与质押权之间的冲突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6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
-
商标权与著作权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20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的处理是,相对于商标权对于著作权是有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权人的注册是从其作品中间接而来,从而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认可,对于著作权人是有权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此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