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08:05:33 51 人看过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对陈某的电话费用及通话记录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其怀疑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时,有权作适当的了解,以便及时劝阻或制止,因此,其查询电话记录的行为属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和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相互都有保留各自活动空间的权利,杨某未经陈某允许擅自查询陈某的个人通话记录,其行为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移运公司与杨某构成共同侵权。

[法理分析]:

一、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知情权又叫知悉权或了解权,即公民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则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他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勉地产生矛盾和冲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对自己坦诚相待(工作秘密除外),希望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特别是在对异性的交往方面,希望了解得更清楚更具体详细,同时又要求为自己留有一定的单独活动空间,希望对方不要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私生活。

二、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夫妻之间各自均有权行使知情权和隐私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同时知道对方通常的活动情况,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的活动情况,同时不过多地干预对方的私人活动空间。法理上,夫妻双方在行使此两种权利时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1、尊重对方的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2、相到坦诚、不得故意欺骗和隐瞒,知悉的对方私生活秘密应予保密,不得对外扩散、泄露或宣传,3、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对夫妻一方因行使知情权而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果不是恶意宣扬丑化,没有对外造成恶劣的影响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本案中杨某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丈夫陈某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采用查询电话记录清单的方法收集证据,并不要求了解具体的通话内容,是正常行使其知情权,并且杨某并没有对外泄露宣扬,其知晓的情况更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杨某是无端猜疑丈夫的行为,无中生有,则另当别论。既然杨某查询丈夫的通话清单是合理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则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属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因此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杨某和移动公司没有侵害陈某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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