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合同无效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12:17 430 人看过

【案件事实】

原告:*南方友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开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开平聚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酯公司)

2001年8月16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双方同意**公司将货物提供给**公司运输,每吨运费暂定为65元**船到港装货时,公司应支付货物运费的40%到**公司的航次,余款应在船舶卸货后5天内支付。随后,**公司和**公司分别签订了9份运输合同,9份运输合同中未记录签订时间

第一份运输合同规定**公司公司的业务将由“新太原”经营**公司船舶,从**聚酯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共1468包,重量1101吨;运费单价为每吨65元,总运费为71565元;交货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出发前40000元

第二运输合同规定**公司的业务由**公司的“春源”承运,从**聚酯公司的码头到浙江上虞的码头(货物名称),共2133包,重量1599.75吨;运费单价为每吨65元,总运费为103983.75元;交货时间为2002年5月17日;出发前5万元

第三次运输合同规定**公司的业务由“新安源”承担**公司船舶,从**聚酯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货物名称),共1446包,重量1084.50吨;运费单价为65元/吨,总运费为70492.50元;交货时间为2002年5月28日;出发前40000元

第四份运输合同规定**公司业务由“春源”承运**公司,从**聚酯公司码头到浙江上虞码头(货物名称),共2132包,重量1599吨;运费单价为每吨65元,总运费为103935元;交货时间为2002年6月6日;出发前65000元。

第五运输合同规定**公司的业务由“新太源”承运**公司船,从**聚酯公司码头到浙江上虞马,共1488包,重量1116吨;运费单价为每吨65元,总运费为72540元;交货时间为2002年6月13日;出发前40000元

第六运输合同规定**公司业务由**公司的“全丰”船承运,从**聚酯公司码头到浙江上虞码头(货物名称),共1733包,重量1299.75吨;运费单价60元/吨,总运费77985元;交货时间2002年7月28日;出发前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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