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中集体土地上的改造项目,有以下三种常见的改造形式涉嫌违法:
第一种形式:由市县级政府或者区级政府发文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模式要求征收。
第二种形式:政府发文要求村委会自行改造,村委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会注资进行联合开发。
第三种形式:政府直接发文,要求镇政府或街道办成为拆迁方。
(1)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中村的改造项目中土地是集体的,要拆迁必须要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征收之后行政机构才能够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来进行拆迁,如果没有经过这套征收程序,就是不合法的。而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利进行征收。
(2)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官僚机构和权力机构。在农村村委会是选取代表来行使村民日常的权利,是村民授权给村委会干部来行使权利的。当遇到村委会擅自拆迁或者旧城改造侵犯到村民的权益时,村民可以依法行使村民的权利,召开村民大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3)城中村改造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来进行,征收主体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作为区县级人民政府无权进行征收。《宪法》、《民法典》都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区县政府下发相关的改造文件授权开发商或授权征收办来拆迁都是违法的。征收时区县政府下发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决定也是违法的,下发征收补偿决定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在集体土地上参照国有土地上征收模式进行,属于越权违法行为。
1、明确在拆迁实施中,谁有权力行使拆迁?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2、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8条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公平补偿,补偿的项目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主要部分,该项补偿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涉及拆迁维权建议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比如,申请关于住宅和商铺的补偿方案。因为同区位、同地段的住宅和商铺的价格是有着很大的差别的,商铺的市场价格肯定要比住宅高出许多。如果将商铺按照住宅的标准来补偿肯定是极不合理的。
(2)依法要求拆迁方派遣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做全面评估。
(3)建议及时咨询或者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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