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86-10-30【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豫法民监字第34号《关于处理郭xx与任xx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和补充调查材料均收悉。
据报告及补充材料,讼争宅院原是赵xx的,面积为八分五厘七。1969年由郭xx公公赵zz继承后,扒掉房屋形成空地。1970年,生产大队按规定收归集体,嗣后,又划给任xx等家盖猪圈。1980年4月,郭xx以该宅基是她家的,强行拆毁任xx猪圈盖房发生纠纷。任xx向辉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一、二两审法院判决和你院通知均令郭xx拆除房墙、退出地皮,并依法强制执行。后经你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此案原判有误,拟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判决和省院通知交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改判维护郭xx家的宅基使用权。
经我们研究认为,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终审判决后,如发现原判确有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用裁定撤销判决再交行政部门处理不当。讼争宅基形成空地后,郭xx家长期没有使用。生产大队按一户有两片宅基,空间的一片收归集体的规定,将其归公并调整给他人使用。对此,不仅当时的干部可以证明,而且乡、县政府也认可,故应视为调整有效。原一、二审判决和你院通知应予维持。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郭xx与任xx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xxxx〕豫法民监字第xx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将该案事实报告于后:
申诉人(原审被告):郭xx,女。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任xx,女。
双方所争执的宅基是郭xx的公公赵zz继承赵xx的。赵zz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cc(系郭xx之丈夫),二儿赵nn。家有老宅院一处(宅基面积二分多),有房6间。1962年因老宅院房少,人多住不下。由赵zz申请,经大队研究批给他家新宅基一块五分,遂盖北屋五间。1963年由赵zz主持给赵cc、赵nn分家。赵cc分家中的老宅院和继承赵xx的那片宅院,赵nn分1962年新批的宅院和一片柿园。
赵zz继承赵xx的宅院面积8分5厘7,内有东屋4间(其中草房3间,平棚1间),赵xx的爱人生前,3间草房因年久失修,不能住人,就住在1间平棚内。1969年赵xx的爱人病故后,赵zz家七一年将屋子扒掉,房料赵cc兄弟二人分掉,1972年赵井屯大队按照大四清中的规定(即一户如有两片宅基,空闲的一片即收归集体),将郭xx家分得继承赵xx的宅基地收归集体。1972年至1977年大队先后批给赵mm、任xx、段xx盖猪圈、鹿兰英家建房使用(鹿兰英嫌该片宅基不好,没在此地盖房)。以上几户大队均没有发给文字手续,该片宅基上的几十棵树木,在1979年以前大队除给郭xx留自留枣树三棵外,其余的树木均归生产队经营管理。从1979年起大队将树木全部退给郭xx家经营管理。1982年8月辉县人民政府又发给郭xx家林权证,注明上带树木25棵。郭xx对上述宅基的变化情况,当时也未提出异议。
1980年郭xx以该片宅基是她家的为理由,未经大队批准,便提出叫赵mm、任xx、段xx等拆除猪圈,因任xx不拆,郭xx便强行将猪圈拆毁,扎房基五间,在垒房基过程中,任xx告到大队和公社。大队和公社到现场制止郭xx垒墙,郭不听,任xx又诉讼到法院。第一、二两审法院均判决让郭xx拆除房墙退出地皮,郭不执行。县法院便组织人员强行将郭xx垒的房墙推到。这片8分多的宅基,至今只有任xx家的一个猪圈,只占争执地皮的4平方米,未再按排其他社员使用。
该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宅基地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属行政案件,应该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的判决和省法院的通知,交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宅基原是郭xx家的,宅基上的树木仍有郭xx家管理,并发了林权证。该宅基除任xx的猪圈占4平方米外,其余并未按排他人使用,郭xx又需要宅基建房(郭xx家现有人9口,使用宅基面积约2分5),因此,本着有利生活,有利管理、有利生产的原则,应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的判决和省法院的通知,直接改判维护郭xx家的使用权。该案如何处理妥当,请批示。1986年1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元xx等人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26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
16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批复
21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石家庄市保险公司与谷xx房屋纠纷问题的电话答复
35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三条乳胶生产线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
41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xx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481人看过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的立案标准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1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答复是怎样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6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
-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读最新最新答复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7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作出民一他字第十号答复,内容如下:”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择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的答复是怎么规定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adsbygoogle=widow.adsbygoogle []).p sh({});(2003年9月10日[2003]民立他字第1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3〕160号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