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起诉书(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94********,汉族,四川音乐学院作曲系大*学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3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锦江区庆云北街48号1栋4单元5楼7号家中,教授由外婆李某某送去的被害人文某某(女,6岁)学习电子琴。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做游戏为名将被害人文某某带入卧室,用被害人文某某的红领巾蒙住被害人文某某眼睛,并让被害人文某某先后用手握住其阴茎撸动进行手淫、用嘴含住其阴茎进行口交,还让被害人文某某用脚夹住其阴茎搓动进行足淫。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文某某带至本市二号桥附近百佳超市交给其外婆李某某带回。当日晚被害人文某某告知家人被告人刘某某对她的行为,次日,被害人文某某在家人带领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12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猥亵6岁女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某
2014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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