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当事人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其过失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方自身因素,对患者的死亡各承担相同责任。具体分析如下文。
因为医院没有及时对病房进行巡视,并未尽到护理职责,结果导致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病变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日前,日照市东港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二十二万余元。
据了解,前不久家住日照的李某因病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肺部感染等疾病,随即在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
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李某入院后给其口服补达秀、二甲双胍缓释片,存在用药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没有证据证实医方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对李某及时巡视,及时发现李某死亡前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抢救,从而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患方的陪护人员尽到了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情况及时通知医护人员的义务,且李某自身病情较严重,不能排除是自身原因。
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其过失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方自身因素,对患者的死亡各承担相同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从而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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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是指该医疗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却没有履行,导致过失行为的发生。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必须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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