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招商引资各项目标任务,本着从严考核、重奖功臣、激发干劲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的市外资金(含无形资产作价投入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所有引荐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我市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奖项
第四条招商引资奖项分设目标奖、重大项目奖、优质服务奖、中介人引荐奖、先进个人奖、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最佳创意奖、优秀谈判奖、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
第五条目标奖
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设立目标奖。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的,奖励5万元;经折算完成的,奖励2.5万元。
对完成目标任务超出部分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县区、园区完成目标任务后,自主招商工业类项目外资每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1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直单位完成目标任务后,工业类项目外资每超过1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5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经折算完成内外资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比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对未下达目标任务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单位,比照上述标准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的70%奖励给直接引资人,其余部分奖励给相关人员。
第六条重大项目奖
对成功引进特色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设立重大项目奖,项目开工建设后投资额达总投资规模10%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七条优质服务奖
对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设立优质服务奖。通过直接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方式,按得分高低每年评选5个优质服务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中介人引荐奖
对利用非公共资源,独立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含招商顾问)设立中介人引荐奖(中介人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地我市,全程参与、直接服务并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市招商局备案并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个人或组织)。
(一)引进的项目为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铜产业、电子产业、大型商业、农业产业化类新建项目,且已开工建设并有固定资产投资形象进度。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铜产业、电子产业类项目,2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引进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超过1亿元,再给予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引进新建大型商业类且商业单体经营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奖励方式为: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20%,投产形成税收后奖励80%。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九条先进个人奖
对当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若干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条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
对提供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铜产业、电子产业项目重大招商第一线索的组织或个人设立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上述项目且已开工建设的,给予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最佳创意奖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创新方法,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最佳创意奖,给予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优秀谈判奖
对项目谈判过程中表现突出、实现政府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设立优秀谈判奖。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市鼓励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并开工建设,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优惠政策在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普惠政策范围内或项目用地价格高于周边地区同类别地价和从外地争取来铜投资的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
对引进后建成的项目,在用工、税收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设立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给予奖励5—8万元。
第十四条中介人引荐奖与目标奖、重大项目奖、重大项目信息提供奖、最佳创意奖、优秀谈判奖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三章考核范围和计奖原则
第十五条所引进的项目无论大小只按一个单位计算任务和奖励,不得进行拆分。
第十六条以项目注册资本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投入的,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部分考核。
第十八条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入的,按合同作价金额实际到位部分考核。
第十九条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以外资实际到位资金考核。
第二十条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国家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向市外金融机构融资项目以及利用外资中的其他投资、对外借款等只作目标任务统计,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认定,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县区、园区兑现。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条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每年考核一次,日常工作由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小组由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目标考核办)、市统计局组成,市招商局负责落实考核具体事宜,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县区、园区按自主招商、落地统计2个目标任务考核。各部门引荐的项目到县区、园区成功落地后,计算引荐部门目标任务。
第二十四条招商引资各项考核、确认、奖励工作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进行,重大项目奖、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最佳创意奖、优秀谈判奖、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由县区(园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共同掌握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收回或停止兑现所有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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