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号:鲁府法发[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9-6
执行日期:2004-9-6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商河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济政[2004]10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在商河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意你们上报的工作实施方案。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八)行使城区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娱乐经营,以及擅自扩大核定经营范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公用事业管理中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供水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城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地热水行为,以及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地热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地热水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非法使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地热水资源,造成地热水资源严重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四、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商河县人民政府或者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受理。
七、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安保障机制、社会投诉联动机制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以保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干部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八、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重点解决好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九、在城市管理行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界定、经费来源等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发[2002]17号、鲁政发[2002]96号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报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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