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04:40 146 人看过

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时间:2003-1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物资采购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平交易,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国函[2000]27号)和《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晋政发[2000]9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的项目包括在山西省境内进行的下述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电气、煤层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交通(含桥梁)和管道运输项目;

3、邮电、电信枢纽、通信等邮电通讯项目;

4、信息网络项目;

5、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6、污水排放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8、扶贫项目;

9、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文物、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3、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4、公、检、法、司、安全等政法系统安排的保密性项目;

5、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三)与产生结构调整相关的高新技术项目、潜力产品项目及计划部门审批的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

(四)国家投资建设的其它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属本细则第二条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重要物资的采购、且规模标准为: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县属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地(市)属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省属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并使用下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物资采购必按本细则进行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2、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能源基金、电力基金、交通基金、引黄专项资金、水利基金等);

3、上级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拨款;

4、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用控制权的项目;

5、各级政府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其它资金。

(二)政府融资项目:

1、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

2、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

3、国家政策性贷款;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

5、国家特许的融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贷款;

3、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资金;

4、以政府名义接受的赠款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本细则的物资是指在第二条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钢材、木材(含各种板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和机电设备及其它主要备品备件。

第五条、省、地、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按投资渠道和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是:国家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划委员会组织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地(市)、县计委立项并全额投资的项目由地(市)、县计委组织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国家、省与地(市)、县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国家审批的地方项目和在晋建设的中央直属项目),国家和省投资额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的物资采购,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和省投资额在三分之二以下的项目的物资采购,由地(市)、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

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其物资采购必须按本细则进行招标,并按审批权限划分原则由各级计划部门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宏观管理。

第二章、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的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由其行使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职能;指导和协调全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专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下称物资采购管理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须同时报送建设项目所需各类建筑材料及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等。

条八条、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同时,由负责物资采购的主管单位确定该项目是否必须实行物资招标采购,以及采购内容等,同时列出招标采购物资明细表,一并通知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实行招标采购建设物资的项目,应先行进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标,后进行施工采购招标。施工采购招标以物资采购招标结论为依据。

第十条、实行招标采购建设物资的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物资采购明细表的内容,向同级负责立项审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采购计划,其内容包括:

(一)招标采购物资的标及包的划分;

(二按)标(包)列出招标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技术要求、数量、概算价格及计算方式;

(三)按标(包)列出招标物资的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

(四)招标过程时间要求;

(五)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如采用委托招标,应报送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自行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报送有关证明文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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