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43:29 181 人看过

湖北省劳动厅办公室鄂劳办发[1996]64号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武汉市人民政府最近以武政[1996]86号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武政[1996]86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近十年来,特别是《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职工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九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目标是:基本建立起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证《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到位,现就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养老保险制度受国家立法保障,具有强制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武政[1994]66号)精神,会同工商、税务部门对全市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下达限期参加养老保险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参加。对逾期不参加的,要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依法强制参加并追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提高征集率

(一)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无论其采取何种经营形式,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各有关企业管理部门要将企业是否按时足额上缴养老保险费列入经营、承包合同,与其他经济指标一并考核。未完成上缴养老保险费任务的企业,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不准购买小汽车和商品房;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享受奖励工资和晋升工资待遇。

(二)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期间,在职职工不计算缴费时间,停记个人帐户;待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补记个人帐户。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拍卖和租赁时,必须按规定先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非在岗人员,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1995]12号)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订。

(四)企业要按规定时间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年度工资报表,如实反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等情况。

(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有关报表至少要稽核一次。对少报工资总额、虚报退休费用的,除如数追回其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差额外,按日按差额的2‰收取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养老保险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各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收缴养老保险费,根据地税和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不得随意压票、退票,不能反托收。

(七)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保险金发放情况的审计,对少缴、漏缴或违规拖欠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审计处理的决定。

(八)劳动监察部门要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加罚滞纳金制度进行处理。

三、做好合并、兼并、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生活

(一)企业未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兼并实现产权合理转让的通知》(武政[1989]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的通知》(武政[1991]46号)规定通过兼并市场而自行合并的,其在实施新方案前和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职工身份不变,分别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1995]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1995]4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兼并后,兼并企业应缴纳被兼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两个企业兼并后,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原则上应执行同一制度规定。

(三)企业依法破产后被实施整体接收的,接收方应妥善安置被接收方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整体接收两年内社会保险机构将在接收时核定的职工人数及相应的工资总额基础上征收养老保险费。

(四)破产企业职工与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以内且无法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其费用由接收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四、加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社会保险机构要做好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每年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记录和储存情况。企业每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本人应主动督促企业按照足额缴费,认真核对个人帐户的缴费记载情况,如发现帐实不符,可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和投诉。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一)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以保证退休费用的发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转移和挪用。

(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切实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养老保险业务正常支出后结余的基金,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要选择最佳存储方式,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争取最高回报率。

(三)各企业要在银行开设退休费用专户,专项存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和企业不得将退休费用专户的资金用于扣还企业贷款和利息,也不得用于扣缴税金和支付其它欠款。

六、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挂钩。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案由企业自行拟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七、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要逐步从企业管理走向社会管理,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全市性的管理服务工作,为今后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考核。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抓好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列为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社保、地税、工商、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银行等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以促进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1997年,我市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决定》(长府办发[1997]38)号,对于解决城市供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城市供热涉及面广,制约因素较多,尤其在热费负担上,仍沿袭居民热费由职工单位全部负担的办法,单位和居民欠缴热费的问题仍较严重,部分住宅供热质量偏低。为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城市发展相配套的城市供热体制,进一步改善城区供热状况,提高我市供热的整体水平,现根据已有的城市供热管理规定提出如下补充和完善意见: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抓好《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逐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落实好本辖区、本系统的供热保障工作。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
    2023-06-10
    448人看过
  • 关于加强我区供销社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厅、区供销社桂政劳险字[1999]101号各地、市、县劳动局,供销社:我区供销社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能积极因素极贯彻执行我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劳动部门与供销社之间积极配合、支持,促进了我区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以及我区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对保障供销社系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全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区部分市、县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工作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供销社拖欠养老保险费比较严重;二是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为了做好我区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工作,保证我区供销社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现就加强我区供销社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供销社一定要高度重视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作为
    2023-06-05
    128人看过
  •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查程序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省直管试点县(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审查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依据职工本人档案等资料填写《河南省直管试点县(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审查表(表样附后,以下简称审查表)报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可一季度或者半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审查一次。省厅受理直管县(市)审查申请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审查提前退休(退职)人员档案等资料,对符合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方可按照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023-05-10
    143人看过
  • 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条例》第二条(三)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条例》第二条(六)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
    2023-04-26
    22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
    2023-06-09
    67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2007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且养老保险按18%比例缴费的,财政按上年市社平工资60%的10%给予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正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大龄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仍按《关于进一步扶持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大劳发(2004)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两类人员医疗保险按当地上年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二、对列入省2003年公益性岗位计划、省2004年岗位开发计划的大龄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大劳发(2004)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三、对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07〕30号发布日期:2007-4-16执行日期:2007-4-16各区县人民政府: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12号文件”是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市、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一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各区县要结合规划管理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二、已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区县,要依据“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调整和规范;未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区县,应尽快按“12号文件”的要求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三、各区县要及时总结和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运行情况,市政府将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3-04-22
    80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1998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上半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都有了极大改善,在土地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改造和治理整顿步伐,全面推进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今年后三个月时间,依法征收各项土地费(税),做到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力争今年全市实现一亿元的地产收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土地费(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费(税)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1、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确定的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列入本次土地费(税)征收范围。2、重点是政治、经济、文化、工业中心和城市居民点应实行有偿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天然气汽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天然气汽车是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推广的节能、经济、安全、环保的新型代用燃料汽车。发展天然气汽车,不仅可以降低汽车营运成本,而且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调整能源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重要意义。发展天然气汽车,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的举措,也是2006年市人民政府为市民所办的10件实事之一。为加快我市天然气汽车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天然气汽车整体推进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二、稳步有序推进发展天然气汽车工作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市发展天然气汽车工作的总体原则是: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武汉市天然气利用规划》
    2023-06-08
    68人看过
  • 省政府关于下达各市县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8]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步伐、年内在全国全面实施的要求,从7月1日起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实行省级统筹,现将1998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8年7月1日起,各市、县(市)应严格执行省确定的城镇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今后,各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要认真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及其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项目,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合理控制企业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三、要采取切实有效
    2023-06-09
    65人看过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民航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铁路、民航是现代化立体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的铁路、民航运输近几年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京九、赣龙铁路贯通我市南北、东西共10个县(市、区),民航开通了4条航线,13班航班/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铁路、民航事业的发展,现就加强铁路、民航协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铁路、民航运输的重要地位和发展目标铁路是现代交通的“大动脉”,京九铁路的建成通车,给我市经济社会带来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我市“南下北上”的一条重要通道和对接珠三角的“主动脉”。民航是现代城市文明发达的标志,是沟通各大城市的快速便捷的桥梁和纽带,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品位的象征。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民航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划,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我
    2023-06-08
    310人看过
  •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5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1月1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5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1月1日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以下方法衔接。(一)被征地农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1.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3-06-09
    297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个体工商户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抓紧申请办理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今年年底,城镇个体工商户要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入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个体工商户帮工的农村人口,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为本人缴纳,同时,按该基数10%的比例给其雇工缴纳;城
    2023-06-07
    143人看过
  •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徐政发〔2005〕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的通知》(苏政发〔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十五日?省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央今年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起,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二、取消各地的农业税及其附加收入任务,农业税纳税基数不再保留。?三、对以往欠缴的农业税及其附加,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不得突击清收。?四、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各地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措
    2023-06-07
    31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
    • 有谁知道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啊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高检发监字[2001]1号
    •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与企业职工的转移关系是否相同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3
      到目前为止,社会保险关系中只有养老保险一个项目可以异地转移接续。具体政策如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