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43:29 181 人看过

湖北省劳动厅办公室鄂劳办发[1996]64号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武汉市人民政府最近以武政[1996]86号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武政[1996]86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近十年来,特别是《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职工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九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目标是:基本建立起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证《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到位,现就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养老保险制度受国家立法保障,具有强制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武政[1994]66号)精神,会同工商、税务部门对全市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下达限期参加养老保险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参加。对逾期不参加的,要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依法强制参加并追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提高征集率

(一)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无论其采取何种经营形式,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各有关企业管理部门要将企业是否按时足额上缴养老保险费列入经营、承包合同,与其他经济指标一并考核。未完成上缴养老保险费任务的企业,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不准购买小汽车和商品房;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享受奖励工资和晋升工资待遇。

(二)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期间,在职职工不计算缴费时间,停记个人帐户;待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补记个人帐户。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拍卖和租赁时,必须按规定先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非在岗人员,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1995]12号)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订。

(四)企业要按规定时间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年度工资报表,如实反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等情况。

(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有关报表至少要稽核一次。对少报工资总额、虚报退休费用的,除如数追回其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差额外,按日按差额的2‰收取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养老保险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各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收缴养老保险费,根据地税和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不得随意压票、退票,不能反托收。

(七)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保险金发放情况的审计,对少缴、漏缴或违规拖欠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审计处理的决定。

(八)劳动监察部门要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加罚滞纳金制度进行处理。

三、做好合并、兼并、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生活

(一)企业未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兼并实现产权合理转让的通知》(武政[1989]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的通知》(武政[1991]46号)规定通过兼并市场而自行合并的,其在实施新方案前和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职工身份不变,分别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1995]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1995]4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兼并后,兼并企业应缴纳被兼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两个企业兼并后,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原则上应执行同一制度规定。

(三)企业依法破产后被实施整体接收的,接收方应妥善安置被接收方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整体接收两年内社会保险机构将在接收时核定的职工人数及相应的工资总额基础上征收养老保险费。

(四)破产企业职工与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以内且无法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其费用由接收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四、加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社会保险机构要做好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每年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记录和储存情况。企业每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本人应主动督促企业按照足额缴费,认真核对个人帐户的缴费记载情况,如发现帐实不符,可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和投诉。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一)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以保证退休费用的发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转移和挪用。

(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切实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养老保险业务正常支出后结余的基金,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要选择最佳存储方式,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争取最高回报率。

(三)各企业要在银行开设退休费用专户,专项存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和企业不得将退休费用专户的资金用于扣还企业贷款和利息,也不得用于扣缴税金和支付其它欠款。

六、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挂钩。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案由企业自行拟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七、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要逐步从企业管理走向社会管理,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全市性的管理服务工作,为今后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考核。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抓好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列为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社保、地税、工商、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银行等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以促进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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