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丧葬费的负担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一是死者存在侵权侵害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合同与雇佣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关系时,都有伤葬费的支付与承担项,按超不补,节不退的原则包干使用。这类情形一般不会有大多超支问题,则不会因为丧葬费产生纠纷的。
除存在以上关系外的公民自然死亡的情况,则会因为丧葬费的承担问题而产生法律关系。
一、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其丧葬费的负担依法由所在村集体或居民委员会负担。
二、丧葬费负担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如:遗赠抚养协议。分家单中子女关于老人的丧葬费的负担协议等。
三、没有协议的如何负担,可以参照以下观点处理:
第一种观点:死者债务说。
该观点认为,丧葬费是死者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如欠税,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等。二是死后的债务,如丧葬费、遗产分割费。”
在这种理论基础上,把丧葬费做为死者的消极遗产来分割。即丧葬费首先从遗产中列支。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丧葬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丧葬费。
但是依照这种理论推论下去,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其法定继承人也不会继承任何遗产,同样继承人也不承担死者的债务。丧葬费用作为死者的债务就会出现无人继承和负担的问题。那么谁又应该处理死者的后事呢如果停尸不管,既不符合社会稳定,也不符合卫生要求,显然,这种观点是站不脚的。
第二种观点:赡养义务说。
这种观点认为,安葬死者是其儿女们应该履行的赡养义务。是履行生前赡养义务的沿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梁永艳诉邱*明、邱*珠、邱玉兰赡养纠纷案》,将丧葬费的负担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来处理。但是,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包括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三项内容。”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包括被赡养人死后安葬的义务。退一步说,如果安葬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那么当被赡养人死后,没有人履行安葬死者的义务,由谁提起赡养纠纷之诉呢
丧葬义务说,即将丧葬费的负担直接确定为负有安葬死者责任主体的义务,较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死者生前的法定扶养人是其法定安葬义务主体。因为这些人一般都是死者的近亲属,由他们进行安葬死者,符合传统民俗,人们也容易接受,因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安葬死者也同是其近亲属的一种权利,为安丧葬权提起诉讼的,也经常见诸报端。只有这样,才能达成权利和义务统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丧葬费首先由死者的遗产列支,如果死者的遗产不足以支付丧葬费时,由死者的继承人承担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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