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是否进失信名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9:10:42 466 人看过

一、合同欺诈是否进失信名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浅析合同欺诈的罪与非罪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信用、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而经济活动中有的行为人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民法典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性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罪与非罪受两种不同法律调整,而在两者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如不能正确区分二者的界线就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会发生把利用合同犯罪当成一般合同欺诈行为处理,放纵了犯罪分子,相反,则扩大了打击面,将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使其承担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合同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通过签订合同、牟取合同相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合同中的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欺诈方法,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从合同犯罪和合同民事欺诈两个概念来看,很难将它们二者加以区分。因二者均有下面几点共性。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之故意;二、客观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欺骗行为;三、使受害方产生了错觉,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四、都有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结果存在;五、都使受害方将财物交付行为人,这二者表面上具有上述共同点,但只要我们把握住行为人合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会发现二者具有质的区别。

(一)从两者的客体特征看,利用合同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物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严重的是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只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从而使另一方遭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合同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二者在客观方面的特征:合同犯罪是实施欺诈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而合同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有夸大其词的做法,但一般总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只是该事实存在瑕疵。并且利用合同欺诈在客观上有违法与犯罪的交织。行为人合同欺诈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表现在其对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判断。只要该行为侵犯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权益达到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行为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利用合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刑法》看,一般是以数额达到较大来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从二者的状态上看,利用合同犯罪分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状态,而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三、合同欺诈有哪些特性

(一)隐蔽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扼意而为。

(二)干忧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

(三)破坏性。

1、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

2、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不得尔虞我诈,强取豪夺”;

3、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4、破坏了社会信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

(四)非法性。“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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