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
1、税收违法行为。
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违反税务管理和妨害税款征收两大类。
(1)违反税务管理。
违反税务管理,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违反发票管理,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阻挠税务检查,以及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
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指未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包括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包括非法印制发票,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倒买倒卖发票,以及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包括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阻挠税务检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
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不按规定在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不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以及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按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情况的。
(2)妨害税款征收。
妨害税款征收,包括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纳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以及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逃避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亦为逃避缴纳税款。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抗税,则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包括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以及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2、行政处罚。
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罚款是最主要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对税收征管的损害程度,法律上设定了不同的罚款力度。违反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必须处以罚款;非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处也可以不处罚款。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较违反税收管理行为性质严重,除个别情况,法律上均要求必须处以罚款,罚款幅度基本上设定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印制、使用、倒买倒卖发票,非法生产、制作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停止出口退税权适用于骗税行为。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税务人员行政责任
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究税务人员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包括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不按规定查封、扣押,唆使、协助偷逃骗税,受贿,不征、少征税款,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未按规定回避,未按规定保密,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
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是指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不按规定查封、扣押,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唆使、协助偷逃骗税,是指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受贿,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是指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未按规定回避,是指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未按规定保密,是指未按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
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的其他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则依法给予行为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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