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通知下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0:43:39 52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及时处理各类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分权限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应下放给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各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权、责成实施强制拆迁权委托给各区政府。被拆迁人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各区政府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被拆迁人超过集体土地房屋争议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各区政府以市政府的名义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由此引起的各类应诉工作由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负责。

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下放相关权限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责成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组织行政强拆,应当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启用“集体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专用章”交各区保管和使用。

三、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严格把好各类拆迁案件的行政强制拆迁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违法拆迁和野蛮拆迁。因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或不当引发重大社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的下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下放后各项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在组织实施强拆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宣讲拆迁法律和拆迁政策,注意工作方法,讲求工作技巧,耐心、细致地做好协调工作,努力化解拆迁矛盾,依法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坚决防止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而引起拆迁矛盾激化或引发不安定因素。

五、市区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规定并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行政强拆工作。

六、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裁决后,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仍由裁决机关申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八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回原下放的县属城镇以下手工业企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湘发〔1981〕72号文件《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指示》精神。我省一九七六年以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的一部分县属城镇以下农村手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收归二轻部门管理,有的县如果由公社管理得好,不愿意收回的,应继续由公社管理,认真把企业办好。收回或不收回,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要收全部收,要留全部留,不能收一部分留一部分。凡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收回归二轻部门管理的,都要认真做好人员、财产、财务等交接工作。现就接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人员的去留工作。原来企业成建制划归公社管理的职工,要成建制地收回。原手工业职工已调到社队企业的,如本人愿意留在社队企业,不要强求都调回到原单位。公社管理期间,经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待业人员和按劳动政策顶职的职工,应作为正式职工移交。未通过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应作为手工业企业的职工移交,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对个别生产技术骨干,企业确实需要,由接收单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但属农村户口的,不能转为城镇户口、改吃商品粮。收回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退职费,由接收单份发放。有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职工家属,应作城镇居民对待。企业在交接期间,暂停办理招工、退休、退职等工作,待交接完后再办。

二、妥善办理集体资财的交接。企业的资财、账目要逐项清点清楚,凡下放时带去的资金、设备、厂房等,应一律带回。在公社管理期间,企业增加的积累,应按纯利润的20%左右留给公社,80%左右由企业带走。公社给予企业的投资,应归还给公社。公社调给企业的财产、设备,也应归还给公社,如已损耗的,可作价偿还。被公社调走的资财,应归还给企业,如财产、设备已损耗的,可作价偿还。企业与银行、信用社、公社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应本着有借有还、谁欠谁还的原则,一次或分期还清。手工业企业与社队企业合并的,在此期间新增的积累,可按双方资金和人员比例协商分成,发生的亏损,也可按此原则分摊。在处理这些企业的经济问题时,要严防个别人借机挪用私分、贪污盗窃、挥霍浪费。

三、恢复原有的产供销渠道。县属城镇以下手工业企业收回归二轻部门管理后,产、供、销、人、财、物均应恢复原来的渠道和管理体制,福利待遇、投资渠道、管理办法仍按原下放前的规定不变。这些企业生产中小农具的原材料,原划给社队企业局的指标,应如数划拨给二轻局。信贷关系,应由农业银行转为人民银行。划转办法,由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联合下达。

四、注意扶持困难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生产支农产品的,规模小,条件差,长期亏损,困难较多,各级财政、银行和二轻等有关部门,应从各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了使这些企业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自力更生解决存在的困难,从收回之日起,可按湘发〔1981〕72号文件规定缴纳工商所得税。

五、加强对移交工作的领导。把县属城镇以下农村手工业企业重新收归二轻部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具体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有关部门的认识,把工作做细做好。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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