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未批先占等违法征收行为,只有少数拆迁户才知道的三种维权技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0 04:07:48 320 人看过

最近,有一则新闻引起了农民朋友的广泛讨论,事情是这样的:

据媒体报道,近日,多位河南商丘市夏邑县村民反映,在相当一部分村民在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强行征收曹集乡王楼村的近千亩耕地。村民去年底才领到的土地权证上显示,即将被征收的耕地为基本农田。

对此,村民们提出疑问,刚确权发证的基本农田为啥说征就征?棚户区改造,为什么要把千亩耕地划入其中?

农业局:土地权证发错了

对村民提出的质疑,农业局负责人表示,是他们的工作失误打错了,县政府正在准备下文,凡是这样的土地权证,全部作废完,重新发证。是农业局跟国土局没沟通好,不知道这一块规划的是建设用地,所以就给农民确权了。

很显然,村民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理由,这么重要的证件,居然填错了重要信息。而通过查阅国土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王楼村的这块耕地为一般农田。夏邑县国土局负责人称,目前这块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确实还没有,但县国土局正在组卷报批。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明白了,这就是未批先占,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这是一些地方为了加快项目进度,在什么批文手续都没有的情况下进行征收。当被征收人询问时,就推说手续还在批,现在是在做征收前的工作而已。

那么,各位被征收人面对这种情况,都有哪些方式有效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查阅征地信息,各位被征收人可以明确了解征收项目、征收范围、批复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了解到征收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告知你的信息,从而掌控谈判中的话语权,也为自己下一步的行动做好准备。

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形式,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那么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

主动公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属于主动公开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通知》还要求,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各位被征收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

2、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谈判破裂,各位被征收人就可以考虑这一步行动了,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的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流程图

3、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在和征收方尚有回旋余地时,先提起行政复议,不要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若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若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彻底撕破脸,房屋被强拆时,就要改变心态,立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因为拖越久维权难度越大!

从我们每天接到的全国咨询来看,很多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拆后,都狠不下心走诉讼流程,找媒体曝光是最常见的方式。

这里我们要插一句:很多被征收人遇到不公对待都会第一时间选择媒体曝光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尝试但不能孤注一掷,毕竟不是每一位被征收人都能请得动知名媒体,事实是很多违法征收并没有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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