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及其取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0:50:54 122 人看过

一、股东资格简单地说,股东即股权所有人。凡取得股权者,即为拥有股东资格;凡失去股权者即为失去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相当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被确认后,即可以在公司中行使相应权利,公司不得拒绝。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其中第一项是最为根本的,涉及实体问题。其余五项都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意义,具有佐证作用。

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

按《公司法》规定,在有限公司为出资证明书,在股份公司则为股票。但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缴付股票这两种现实情形都是存在的。故凡可以其它方式证明出资存在且已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且在不违反优先购买权、国家机关批准(如合资经营企业须经过商务部门的批准)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皆得认可股东资格。

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签署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章程则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即可。当然,签署章程并非获取股东资格的必经程序。在存在隐名股东或股份公司通过增资程序新加入公司的股东而言,虽未签署章程,亦不应否认其股东资格。

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可依工商登记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但事物具有两面性。普遍认为,“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旨在强调注册登记的对抗效力和证权功能,即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因信赖工商登记而要求登记股东承担股东义务,登记股东不得拒绝。但在公司内部,则并不具有绝对效力,毕竟,虽未被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享有股东资格的情况,如前述情形也是存在的。

4、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但对于人数较少、股东相对稳定的有限公司,记载公司股东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公司章程可以反映,工商注册资料中亦有记载,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中更是能清楚地反映谁是出资人。因此,在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时,应注重对是公司各类文件对股东资格的认可,而非一定要以格式化的股东名册为保证,况且,没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

5、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6、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应着重说明的是,尽管可以凭借工商登记确认是否拥有股东资格,但若因没有在工商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而否定股东资格,并不正确。《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系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言以蔽之,只要实缴出资或认缴出资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即应认可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三、股权自益权和共益权是股权的常见分类。自益权为股东个人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地权利,主要包括投资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出资转让权、股份转让过户申请权、可转化股份转换请求权。共益权为股东以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为目的地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选任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诉权、公司重要文件查阅权。

四、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就自益权而言,是股东主张个人经济利益相伴生的权利,其投资收益与承担风险之间应保持很好的平衡,所以应予以限制。就共益权而言,则不应一刀切。因绝大多数共益权以管理公司为目的,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应加以限制。

在某些共益权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时,特别是共益权中的表决权,不仅会影响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与实际出资比例往往是相关联的,所以对这类权利也应加以限制。

《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两点:

(1)限制未出资股东股权的前提是公司章程有此类规定或股东会就此作出有效决议;

(2)被限制的股权主要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5日 10: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1、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也包含其他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跟共同管理公司权。作为股东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获得股东资格;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填写的《开业登记申请表》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都有股东的登记和变更登记记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臵备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发起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对出资人或是发起人认定为公司股东的法律凭证;3、若是没获得出资证明书或是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就会很难认定为该公司的股东。没有公司股东资格,也就无法谈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是股东的家园,股东股权依赖于公司而存在。没有公司,无从谈起股权,更
    2023-03-15
    94人看过
  •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权的继承
    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了出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即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没有公司则股东资格无从谈起。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成立无效后,均无股东资格之说。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故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缴纳出资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受公司
    2023-06-09
    362人看过
  •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无权取消其股东资格
    甲乙丙三人经过考察,准备在某市从事渔业养殖事业,三人经过商量决定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使来经营该项目。三人一起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制订了公司章程,约定下列事项:第一,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货币出资100万元,乙货币出资40万元,丙货币出资60万元;第二,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和风险。后来,甲、乙依发起人协议足额完成了出资,丙因为顾虑到养殖事业的不稳定性,在出资了15万元后就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出钱了。1年后,公司经营效益不错,年终分配利润时,丙提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同时补齐原出资差额45万元。而甲和乙认为丙没有足额出资,构成了违约,于是在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决定将丙已出15万元出资退回,取消丙的股东资格和分配利润的资格。为此,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补交45万元出资差额给公司,参加公司盈利分配。法院经审理判决,未足
    2023-06-09
    148人看过
  • 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完全民事能力是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二、股东资格如何取得(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
    2023-04-29
    54人看过
  • 股东出资不到位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股东资格取得的判断标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规定可以推断,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股东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必要条件。股东出资不到位所应承担的是因违反公司章程和设立公司合同的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同时,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文件对股东资格的记载,亦对股东资格认定具有相对优先的证明效力。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2023-06-09
    371人看过
  • 未出资股东能否撤销其股东资格?
    一、未出资股东能否撤销其股东资格?未出资股东是可以撤销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
    2023-06-18
    138人看过
  • 原始取得的股东资格有哪些
    股东资格原始取得的方式有:1、公司设立时,通过认缴出资额取得;2、公司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资格取得方式有哪些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2、继受取得继
    2023-08-10
    423人看过
  • 如何通过股权转让取得股东资格
    如何取得转让股权的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后,将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相关问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向律师咨询。
    2023-05-07
    127人看过
  • 股东资格怎么取得,有什么用
    一、股东资格怎么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1、设立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尤其注意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了出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即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没有公司则股东资格无从谈起。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成立无效后,均无股东资格之说。2、增资取得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故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
    2023-12-10
    130人看过
  • 股权转让未取得新股东股东资格是否有效
    未取得股东资格的,对股权无处分权的,股权转让无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这里所谓瑕疵股权,是指存在着出资瑕疵的股权。瑕疵股权转让即股东将瑕疵股权已转让给他人的情形。根据前述对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资格认定的处理原则,既然对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同理,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其他的无效因素,也应当认定为有效。沿循这一思路,进而可以得出股权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并可以依法行使股权的结论。但对于瑕疵行为人如何弥补瑕疵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还应当区别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来作出处理:其一,如果受让人属于善意当事人且对受让的股权支付了对价,则应当由作为出让人的瑕疵行为人来弥补瑕疵和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
    2023-08-07
    247人看过
  • 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及其他各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甲乙作为股东代表显名于工商注册资料,其余股东股份由甲乙代持,不登记于工商注册资料。1、公司前期开支。(1)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办理公司注册费用及其他公司成立前开展正常经营所需之必要开支。(2)本协议所列各股东都将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成立前所有股东组成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所有股东都应参加,经代表三分之二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可决议通过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3)各股东根据筹备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各司其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的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实报实销。2、注册资金(本)100万元。(1)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2)甲,乙等各出资股东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三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3、
    2023-02-22
    478人看过
  • 股东瑕疵出资能够认其股东资格吗
    当股东瑕疵出资,经公司催讨后补足,可以认其股东资格。未补足的,即使该股东未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中可规定股东会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应的股权。一、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但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1、股东瑕疵出资,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2、股东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股东出资不足的处理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足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照规
    2023-06-24
    439人看过
  • 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是怎么取得的
    股东资格原始取得方式:1、公司设立时,通过认缴出资额取得;2、公司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一、隐名股东能否主张股东权利自己需要成为股东的话,那么可以购买公司的股份,只要是达到了一定比例之后,就可以有说话的权利的,那么自己是隐名股东这样的情况的话,可不可以申请股东的权利?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
    2023-03-23
    445人看过
  •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资格?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继承
    相信有很多朋友都想知道股权的继承、取得和丧失,因为这与金钱有直接关系。我相信有钱人很明白这一点。那么,我和朋友们将了解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况?如何取得和继承股东资格投资者如何取得和继承股东资格投资者通过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在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和理由上,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连续取得(1)原始取得:因公司成立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或资本,在公司成立时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属于原始取得的股东资格,而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主要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创始人;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人。此外,公司成立后因认购新资本而取得股东资格的,也属于原股东资格的取得。(2)连续取得:股东以转让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份的,继承、合并等方式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连续取得股东资格,且该股东为连续股东。继任股东主要包括接
    2023-05-02
    22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股东离婚分割股权其配偶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28
      股东离婚时对股权进行分割时,公司其他股东也不应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受让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怎样取得股东资格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2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
    • 认缴是否就取得股东资格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3
      如果双方这间没有挂名协议,那么只能申请变更股东。如果未出资且未参与公司经营无权取得公司分红和资产。但可以在适当补偿对方以解决挂名纠纷。
    • 股东资格是要如何取得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4-09-28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 1、设立取得 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尤其注意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了出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即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没有公司则股东资格无从谈起。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成立无效后,均无
    • 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完全民事能力是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