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残鉴定与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2.1医疗费损失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2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注:
1、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2、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2.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注:
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2.4护理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2.5交通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注:
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2.6住宿费损失
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7残疾赔偿金损失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注: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2.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损失。
2.9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生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生活费,是生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3.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2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4死亡赔偿金的损失
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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