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其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5月12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四、五条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的规定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自该问题在1997年提出以来,采取的都是“只可退”方式,即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投保人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确保其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5月12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四、五条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的规定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自该问题在1997年提出以来,采取的都是“只可退”方式,即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投保人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所以,“可续可转可退”的规定,是近20年来的一个巨大突破。但具体实施时,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关注。
“可续可转可退”的历史意义
1.给予充分选择权,扩大受益范围。
近些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范围不断扩大,参保数量快速增加。据统计,2009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2.36亿人。但按此前规定,就意味着男性在45岁、女性40岁以上投保就不可能享用基本养老金,这样保障范围就受到极大限制。“可续可转可退”措施实施后,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的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这就真正扩大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益人群。
2.杜绝收入逆向再分配,平等享受改革成果。
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已经达到2416人,初步估算,2008年用人单位为其缴费1130亿左右。但此前规定中,缴费不足15年只一次性给付个人账户储存额,而农民工创造的由单位缴纳的大部分财富就转向了缴费满15年的投保人手中,出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调节。而“可续可转可退”方式,在缴费不足15年时,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而享受基本养老金。从而使以农民工为主的弱势群体能更多地享受保险金待遇,促进社会公平。
3.明确解决方法,促进省级到全国统筹。
此前,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对缴费不足15年采取的方式不一样。这样对那些流动性较大的人员在该问题上难以协调,往往无法得到保障。这样,对那些外来人口多的地区,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多,而外来人口往往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就使得这些地区基本养老金给付高于那些人口流出多的省份,这样导致各省份养老待遇的差别。而对“可续可转可退”的统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逐步缩小各省养老待遇差别,客观上促进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化目标的实现。
“可续可转可退”问题及建议
1.“可续”中关于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问题。
根据规定,应该是只有在延长缴费5年仍不满15年情况下,才能一次性补缴至15年,延长缴费在5年内能缴费满15年的还应该是按月缴费。但这样就可能导致部分人员平时投保积极性不高,到快退休时再投保,最后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这样投保就有了很大的选择性,失去了对投保的激励。
对这一问题,首先,对条款的释义,应该以按月或按年缴费为主,一次性缴费至满为辅。同时,应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强制性力度,强制那些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投保基本养老保险,而不是临近退休再投;对那些符合条件而不投保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严厉的惩罚。
2.关于“可转”其他养老保险问题。
“可转”规定给那些缴费不满15年,而且无能力或不愿继续缴费的参保人提供了一条享受养老金的途径。但如果大量投保人退休时从基本养老保险“转”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首先其养老保险将大大减低;同时,将给本身就极其有限的其他养老保险基金带来极大压力,将可能降低整体养老金给付标准。
因此,从保护投保人养老金权益和缓解其他养老保险压力的双重角度,有关部门应鼓励缴费不满15年人员继续缴费至满15年,对那些无力支付至满15年保险费的投保人,国家应给予适当减免,从而使他们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3.“可续”中关于谁缴费、缴费困难问题。
续交保费至15年的均为退休人员,对其续交保费由谁承担,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投保人自行缴纳所有剩下的保费。但对于那些本来生活困难人员,在无工作条件下就无法缴满剩余保险费。
我们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那些续交保险费人群做出相应规定。对那些在某一单位工作时间很长(可以确定以具体时间)的个人,其对单位做出了巨大贡献,可规定这些人群不足15年部分仍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而对其他人员来说,剩余部分只能由个人负担,但国家可以对其进行适当比例的减免。
4.关于“可续可转可退”具体操作复杂问题。
“可续可转可退”方式给了投保人更多的选择权利,保障广大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人群的利益,但正因为此,有关部门就需要针对大家的不同选择,采取相应对策,进而在实施上会较复杂。
面对如此考验,首先,有关部门应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好投保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以很好地满足大家对“可续可转可退”选择的要求。其次,应健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交流和合作,简化从基本养老保险转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便于“可续”过程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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