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工头需要承担工伤比率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1:10:17 269 人看过

小包工头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其追偿。

一、根据法律规定承包算不算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如果是属于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作原因的话,那么就应当算作是工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

(一)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

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考虑按照这种方式赔偿。

(二)工伤劳动关系的赔偿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就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直接要求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认定属于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工牌、工作证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就会遇到障碍。如何解决,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方是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只是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发放工资表、职工名册、考勤纪录、社会保险纪录、工作证、工牌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由直接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发包方、其他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通常说的包工头)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章规定,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分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备案或者被撤消营业证照的单位,虽然属于非法用工,但是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务外包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用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一般在实践中,取得承包资质的法人单位均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安全生产审查,企业应注意合同有效期需在该单位资质有效期之内,一旦承包单位资质被行政机关吊销,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务外包合同。

(二)建筑类外包合同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外包,根据我国建筑法律规定,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应按照工程外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否则实际施工人受到损害时,可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三)作业场地安全及生产设施设备安全

在签订合同时,可尽量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对作业场地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由承包单位自行准备作业所需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器具。

三、劳务外包能是个人吗

劳务外包只要履行了一定的手续是合法的。

劳务外包法律关系受《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准。劳务外包需要注意事项:

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用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一般在实践中,取得承包资质的法人单位均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安全生产审查,企业应注意合同有效期需在该单位资质有效期之内,一旦承包单位资质被行政机关吊销,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务外包合同。

建筑类外包合同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外包,根据我国建筑法律规定,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应按照工程外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否则实际施工人受到损害时,可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作业场地安全及生产设施设备安全。

在签订合同时,可尽量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对作业场地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由承包单位自行准备作业所需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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