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2:24 192 人看过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文件编号:淄政发[1996]61号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现印发《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原则是: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国和市场情况,依法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方原主管部门。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伙人参加合营,经共同协商,可以确定一个中国合伙人的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是法定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为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企业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合同,协调各方解决合资中出现的问题(2)依法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3)协助企业解决筹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生产经营(四)负责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的统计、汇总和报告(五)负责企业董事会中方董事候选人的审核和职工工资管理。第五条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区、县经济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合同、章程的执行,协调处理外事和其他有关事项,指导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本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委员会负责规划安排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其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第六条市、区、县规划委员会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性质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和管理。市、区、县建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规划、设计审批、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七条工商、财政、税务、审计、劳动、人事、统计、环境保护、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各级商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依照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行使下列自主经营权:(一)有权制定生产计划,企业的财务、劳动和经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有权决定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制度,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方案(三)招聘、聘用、财务会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辞退企业职工(四)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聘任企业管理人员(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六)有权拒绝各种形式的辞退(七)企业有权抵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有权依法申诉、起诉。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最高权力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重要事项,由董事会讨论批准,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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