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不应该是公务员?法官应不应该像公务员那样退休?
显然,当下的司法系统不但把法官作为标准的公务员,而且还设计了一套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相对应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和公务员离岗制度相似的法官离岗制。
但这种公务员管理思维与法官的工作本质、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是相冲突的。这里,可以法官离岗制作为样本来剖析。
法官离岗制的基本内容是:目前国内的不少法院规定,五十多岁的法官必须退出岗位,但与退休不同,法官离岗不影响薪水,也不影响其后的工资晋升。法官离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人员的新陈代谢,但却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官审判资源的紧张,影响司法审判的质量。在沿海地区某基层法院,几年内26名法官陆续离岗,使实际参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不到全法院工作人员的一半,一线的年轻法官超负荷运转、审案质量难以保障,那些富有经验的离岗法官却无事可做。
这种闲置老法官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司法审判依赖经验的规律。世界各国都公认,阅历广、经验丰富是老法官的资本,他们应是国家的宝贵司法资源。研究表明,五十多岁是人经验、知识、心理的最佳时期,让此年龄段的法官离岗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国外没有法官离岗制度,其法官退休制度极其重视珍惜司法资源:一是高退休年龄,德国联邦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其他法官为65岁;美国加州法官退休年龄是年满70岁且任职10年以上,或年满65岁且任职20年以上;二是多采取许可退休制,法官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退休,但不强制其退休。
中国的法官离岗制,折射了司法行政化、法官公务员化的现实。法官公务员化既体现于法官的社会定位方面,也体现于法官的内部管理中。法官录用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基本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强调司法职业标准;法官的人事、工资、晋升等均按公务员办理;工作上也采取基本与行政管理相似的民主集中制和领导负责制。在这样的现实下,把适用于公务员管理的离岗制度延伸至法官管理上,就显得合乎逻辑了。事实上,法官离岗制度也是作为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一部分而孵化出来的。
必须注意,虽然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同属于国家机关,但其明显区别于其他机关。立法与行政通常是针对不知名的公民,而司法直接面向个人;立法与行政具有能动性,司法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行政权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时有明显的倾向性,而司法强调中立性。为此,立法与行政更多诉之于力(power),借此分配社会资源,推进社会活动;司法过程更多诉之于理,借此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实现个体正义。
应当承认,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宪法已经一定程度地注意到了司法与立法、行政之间的区别,并把我国的国家机关形象地划分一府两院。但行政化思维模式使法官管理的独立性无法体现,宪法中对国家机关分类的理念未得到贯彻和落实。由此出现了基本法和具体制度分离,司法本质规律与法官管理理念、制度的背离。
对法官的管理应去行政化,采用区别于公务员的独立管理制度。近来学者提出了把法官从公务员中剥离出来的思想,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也完成了《积极推进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司法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相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对之也奔走呼吁,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分类管理,特别是独立的法官退休制度还心存疑虑。不过,取消法官离岗制属于一种对整个社会体制产生震荡较小的改革,可以之作为实现分类管理改革的基本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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