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物权吗?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物权。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担保物权是依附于债务关系而存在的,若是债务人履行了偿还责任,那么担保物权就归于消失。且一般之后是享有所有权,才可以设立担保物权,但是用益物权没有这个限制。不管是设立担保物权还是用益物权,都不得损害财产本身的价值。
-
担保合同属于用益物权
249人看过
-
用益物权属于物权吗,有什么规定
213人看过
-
担保物权属于自物权吗,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417人看过
-
民法典物权编常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479人看过
-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403人看过
-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异同点需要严格遵守吗
437人看过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
-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差异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1-15在民法学领域,我们需要区分和认识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在诸多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其目标、性质、标的物、所受价值形态变化之直接影响以及持有期间等等。以下是对这些差异的详细分析: 首先,两者的用途和本质有着明显的差异。作为用益物权,其核心目的就在于通过积极地使用和收益标的物,以求实现物质资源的实际应用价值。而担保物权的主要动机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借款权益得以顺利
-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有哪些异同点存在青海在线咨询 2023-10-24是存在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者之间是存在着相应的关联和差异,异同点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并执行。三者在对标的物支配的方面、权利实现的时间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异。
-
什么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其特征为: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以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我国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特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
-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还是用益物权浙江在线咨询 2024-09-14属之于不动产权利中的用益物权。留置权特指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所签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占据其动产;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债务,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留置相应动产,通过对该资产进行估值或拍卖来获取拍卖支付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的主要特性如下:首先,留置权仅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产生效用,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等。 留置权会产生两次效力,既包括留置标的物,也包括将被留置的标的物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