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必须备案
需要备案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4、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上述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均提交复印件(A4纸)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告知备案表》(收原件4份);《中标备案表》(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原件1份);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资质证书(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建筑区划总平面图(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资质证书(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公共设施设备清单(收原件)。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公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大类,也同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信息公开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而公示只是信息公开的其中一种方式。物业服务人公开和报告的内容、方式,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有关的规定予以确定。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谁和谁签订
1、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售房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
2、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售房单位在与商品住宅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同时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业主一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表示接受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物业费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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