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方某工作期间因工作琐事与朱某发生争吵,继而互殴。
被劝开后,方某召来同伙意图殴打朱某。
朱某逃跑,并电话纠集同伙赶到,反过来追打方某一方,造成方某轻伤。
公安机关立案后,方某自首。
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方正某等以持械聚众斗殴罪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
担任方某辩护人后,针对被告人方某及其家属陈述和具体案情,着重从方某应系未成年人及方某行为不符合持械斗殴特征进行辩护。
方某户口簿、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1989年4月11日,方某家属、出生时接生人员及当地居民委员会证实方某实际出生于农历1990年10月29,即公历1990年12月15日。
其父母1990年6月24日登记结婚,结婚证上其父母出生年月分别为1967年5月和1968年3月,但户口簿上其父母出生日期登记为1976年12月和1978年6月。
如果户口簿登记的情况属实,则方某不但在其父母1990年6月登记结婚前即已出生,且其出生时其母亲才11周岁,显然户口簿错误登记的可能性较大。
为明确方某案发时确切年龄,律师申请对方某进行骨龄鉴定。
同时考虑到持械聚众斗殴作为加重情节被我国刑法规定了与普通聚众斗殴不一样的刑罚标准。
办案思路及心得律师力证方某不属于持械斗殴。
“持械”一般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为斗殴携带器械或者使用器械的情形,一般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械斗殴和临时获取器械并持械进行斗殴。
该案中被告人方某方事先没有准备器械。
同时,由于朱逃跑,方某方实际未打到朱某,在放弃离开时朱某纠集的同伙赶到,方某一方被打四散而逃。
本质上方某属于犯罪未遂,有聚众行为,而未发生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的斗殴行为。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虽未进行骨龄鉴定,但确认方某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方某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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