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本来就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博弈,能改变博弈力量对比的一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二是消费者以及小企业本身的维权意识。
《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机构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实施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而这里的反垄断机构指的就是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局。而具体是向哪个部门提出举报呢?再看三大机构的有关规定。工商总局2009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定义了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价格垄断行为。发改委也在2010年制定了配套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看,消费者针对垄断行为进行维权不存在障碍。但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方式,对于一般垄断协议和行业垄断协议,一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资并购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类型,而商务部、工商局、发改委管辖范围的划分并没有细化到举报人一看就明白的程度。企业或者可以直接找工商局,普通消费者往往是选择民间监督组织消费者协会。消协每年的举报和投诉中有很多就是针对电-信和联-通“又贵服务又差”的,2005年,北京等4城市消协联合致函电-信运营商,要求退还消费者过期电-信卡内的余额。所以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中小企业,在投诉的时候都面临着“病急投医难”的困扰。
另一方面,与大企业相比,消费者以及中小企业个体力量过于弱小,且诉讼量大、成本高,即使提起诉讼,也难以取得效果。作为单一的消费者,如果因为企业垄断行为的小额损失而诉诸法律,往往消耗大量精力和时间成本,所以他们不愿意采取维权行为。企业也利用消费者不易抱团的弱点,对一些“霸王条款”无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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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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