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合资期满该如何清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37:09 412 人看过

1、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是由合营各方在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一般是10—30年。合营双方要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达成延期协议,呈报给企业审批机关审批;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双方没有延期意见的,则合营企业解散。现在你投资的合营公司在两年前已经期满,属于依法解散并进行财产清算的公司。

2、合营期满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负责开展清算工作。如果合营企业出现了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或者成立了清算委员会,却不能开展清算活动,或者清算中发生严重障碍,导致清算无法进行等情况的,合营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入“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是指在企业审批机关的主持下,组织由投资者代表、专业人员、审批机关代表参加的清算委员会,开展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清算工作。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这种特别清算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合营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按照原先合资合同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起诉(或仲裁申请),请求对投资者的清算权利提供司法保护。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合营公司经营期满之日就是公司清算开始之日。因此,企业经营期满之日的资产值,应该界定为参加清算的资产值。你投资的合营公司经营期满后两年不清算,而且在两年内公司资产又有变化,现在进行清算的,仍应以公司经营期满之日的资产值为清算依据。对两年中减少的公司资产要分析原因,是由于不进行清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这方面有争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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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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