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一并移送。移送的规定如下: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2)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一、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无论案件大小、情节、所涉金额,均“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以下案件“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4、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7、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8、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10、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11、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12、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13、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三)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仅是“可以”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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