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出生登记办理办事指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14:43:46 479 人看过

一、四平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

3.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接生人证明;

4.结婚证;

5.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二、四平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1.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应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补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凭当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接生人员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母亲住院临床病历及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2.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及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为同一内容的公证书,到新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父亲或母亲的结婚证到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夫妻均为集体户口、办理子女出生申报落户的,应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单独立户后,再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做好登记备案。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在父亲或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原则上婴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二章,第五条)

4.超过6年的,由其父亲或母亲向婴儿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5.凭《收养登记证》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原则上需随母登记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到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母亲出走、下落不明、只能随父落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四平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四平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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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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