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44:03 473 人看过

第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子公司、其他政府间发展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在中国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比例,是指所持资本或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的比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条在投资中资金融机构时,第六条外国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货币出资。第七条外国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货币出资(一)投资中资商业银行,最近一年年末的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0亿美元;投资中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原则上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亿美元;原则上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亿美元(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在过去两年给予的长期信用评级良好(3)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资本商业银行的充足率不得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本不得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五)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六)完善注册地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七)东道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良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行业

第8条单一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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