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20:39 380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根据侵权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赔偿损失:(一)妨碍承包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三)强迫、阻碍承包人交换、转让或者转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强迫承包人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5)按“定额用地”和“责任用地”划分,收回承包土地进行招标承包;(4)(六)收回承包土地抵债;(七)依法剥夺和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视为继承人的遗产,不存在继承问题。主要原因是:(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对象是农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耕地没有所有权,耕地也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

(2)合同关系不能继承。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由于一方当事人(如承包人)死亡而终止,根本不存在继承关系。土地承包权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的经营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不能继承。

(4)绝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名义进行,承包经营权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个别成员(多为老人)死亡,其他家庭成员应继续履行合同条款;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发包人毁约的,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其他学者认为:农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为解决失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承包人死亡或者承包家庭死亡的,承包土地不得继承,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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