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根据侵权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赔偿损失:(一)妨碍承包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三)强迫、阻碍承包人交换、转让或者转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强迫承包人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5)按“定额用地”和“责任用地”划分,收回承包土地进行招标承包;(4)(六)收回承包土地抵债;(七)依法剥夺和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视为继承人的遗产,不存在继承问题。主要原因是:(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对象是农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耕地没有所有权,耕地也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
(2)合同关系不能继承。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由于一方当事人(如承包人)死亡而终止,根本不存在继承关系。土地承包权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的经营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不能继承。
(4)绝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名义进行,承包经营权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个别成员(多为老人)死亡,其他家庭成员应继续履行合同条款;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发包人毁约的,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其他学者认为:农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为解决失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承包人死亡或者承包家庭死亡的,承包土地不得继承,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
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
273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办需要什么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什么
151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范围
128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谁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啥用?
316人看过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啊?经营范围是什么?
157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227人看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女性侵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25法律一般通过下列规定来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30“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指得就是“《土地经营权使用证》记录的地块儿、亩数”,对这部分原则上是不许再调整了。对于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
-
如何破解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25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二、申请仲裁解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决纠纷。 三、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
请问关于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取得河南在线咨询 2024-09-09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第三,承包经营
-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0是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