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3:37 388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通过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职工是工伤保险对象,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积极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等有关组织;对不属于劳动安全统计范围的工伤,应当直接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单位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或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指定从事有益于本单位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而患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因工(公)、因战致残者和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者旧伤复发的,或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公)、因战致残者旧伤复发而死亡的;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遭受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遭受意外事故伤害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或因本人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意外伤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违法或犯罪;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在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下同)以口头形式、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的报告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23: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学徒工、见习人员和农民轮换工。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发展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职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第四条省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工伤
    2023-05-03
    349人看过
  • 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时,企业与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并按照本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定和标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发展工伤康复事业,为因工致残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或者再就业创造条件。第五条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
    2023-05-03
    96人看过
  • 白银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白银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白银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核算的市级统筹模式。即:各县区所管辖单位工伤保险的扩面、基金的筹集、待遇的支付等管理工作由各县区负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驻白银区的市及市以上单位及靖远煤业公司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核算全市工伤保险基
    2023-05-03
    415人看过
  • 宁波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5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第一条为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宁波基金。(八)富余职工在厂内待业期间,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出具失业登记证明书,并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按现行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富余职工未经企业批准,两次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学习、培训,企业可暂停其生活补贴。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人员,企业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一)企业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帮助企业采取
    2023-04-24
    387人看过
  • 新余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余府发[2000]16号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余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3-05-03
    69人看过
  • 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卫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工伤认定与鉴定第四条职工由于下
    2023-05-03
    8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8
      新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先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误工工资(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青岛市工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1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 浙江宁波市工伤保险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宁波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申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2、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3、窗口或科室核准; 4、窗口办结。
    • 宁波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4
      非因公死亡: 一、丧葬费: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发放标准为11143.50元(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 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发放标准为3122元(宁政发〔2010〕10号) 二、一次性抚恤金: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宁劳社发〔2008〕163号) 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发放标准为31220元(宁政发〔2010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1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4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