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从1986年3月中央七号文件下达到今年3月底止,在全国共查出各种违法用地493万多件,占用土地387万余亩。这说明在过去的土地管理工作中,监察工作是薄弱的环节。自今年初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新的违法用地案件仍不断发生,有的地方已达到比较严重的地步,许多违法案件,因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了财产的损失和恶劣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土地管理仍处于不同程度的失控状态。因此,各地在组建土地管理机构时,要求加强监察工作的呼声强烈。为保证《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一些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已设置监察机构,建立监督检查队伍。
从目前的情况看,土地的监察工作比较薄弱,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事件。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土地监督检查队伍的建设,为从组织上保证《土地管理法》的贯彻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和组建一支强有力的监督检查队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法律的实施。现将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视土地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部分县(市)开展监察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有计划地逐步推广。
开展监察工作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管理机构健全,领导班子较强,有较为扎实的管理工作基础;
(2)市、县领导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对土地监察工作积极支持,市、县政府已有建立监督检查队伍的意向;
(3)监督检查队伍的人员和经费有可靠的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准备从各地的试点中选择若干具有特点的市、县,作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的联合试点单位。具体名单待各地推荐之后再研究确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自行试点和推荐联合试点的名单,于8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
二、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巡回检查,对本辖区土地的利用、开发、保护和权属变更及费用收缴进行监督;(3)调查和处理违法用地案件,协助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仲裁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纠纷。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的任务作出规定。
三、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应当先派政策性强、通晓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的干部从事监督检察工作。组建监督检查队伍,应当实行循序渐进和稳步发展的方针,采取统一招收、全面考试、集中培训的方法。试点地区监督检查队伍的统一标志和交通工具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与所在地的政府商定,国家暂不作统一规定。
四、我司拟于9、10月份召开全国土地监察工作会议(将另行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监察试点作出安排,并确定职能机构从事这项工作。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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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监察人员回避规定,即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0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回避。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定,但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监察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申请监察人员回避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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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应当怎样开展检查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6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