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关于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24 147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从1986年3月中央七号文件下达到今年3月底止,在全国共查出各种违法用地493万多件,占用土地387万余亩。这说明在过去的土地管理工作中,监察工作是薄弱的环节。自今年初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新的违法用地案件仍不断发生,有的地方已达到比较严重的地步,许多违法案件,因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了财产的损失和恶劣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土地管理仍处于不同程度的失控状态。因此,各地在组建土地管理机构时,要求加强监察工作的呼声强烈。为保证《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一些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已设置监察机构,建立监督检查队伍。

从目前的情况看,土地的监察工作比较薄弱,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事件。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土地监督检查队伍的建设,为从组织上保证《土地管理法》的贯彻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和组建一支强有力的监督检查队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法律的实施。现将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视土地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部分县(市)开展监察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有计划地逐步推广。

开展监察工作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管理机构健全,领导班子较强,有较为扎实的管理工作基础;

(2)市、县领导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对土地监察工作积极支持,市、县政府已有建立监督检查队伍的意向;

(3)监督检查队伍的人员和经费有可靠的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准备从各地的试点中选择若干具有特点的市、县,作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的联合试点单位。具体名单待各地推荐之后再研究确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自行试点和推荐联合试点的名单,于8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

二、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巡回检查,对本辖区土地的利用、开发、保护和权属变更及费用收缴进行监督;(3)调查和处理违法用地案件,协助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仲裁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纠纷。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的任务作出规定。

三、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应当先派政策性强、通晓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的干部从事监督检察工作。组建监督检查队伍,应当实行循序渐进和稳步发展的方针,采取统一招收、全面考试、集中培训的方法。试点地区监督检查队伍的统一标志和交通工具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与所在地的政府商定,国家暂不作统一规定。

四、我司拟于9、10月份召开全国土地监察工作会议(将另行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监察试点作出安排,并确定职能机构从事这项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履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大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就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的职责,确保监察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和其他电力公司系统的人员、技术、装备的作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电站锅炉设备的安全工作。二、电站锅炉必须是国内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是取得我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国外企业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三、从事电站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的单位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四、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锅炉使用证。自备电厂和地方小火电厂可到地市级
    2023-06-09
    26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1989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宁纪处分:(一)违法占用城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监察厅(局):通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多数地区基本制止了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但是,在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而且涉及到一些行政领导干部,有的继续搞城乡土地分管,实行多头批地;有的越权批地或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有的以权谋私,非法占地,营造私房;有的干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证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联合进行查处,以严肃法纪、政纪。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如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
    2023-04-22
    44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监察厅(局):近年来,党和国家三令五申,严禁违法占地建私房。但是,一些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情况仍十分严重,有的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冒领宅基地;有的违反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建滥盖住房;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或擅自扩大占用土地建造私房,甚至利用占用的宅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中饱私囊。这些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助长了腐败风气,也严重妨碍了整顿土地管理秩序工作和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建私房作为当前惩治腐败的一项工作来抓。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尽快组织力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建私房的用地申请、审批手续,是否违反规划、是否超占面积等情况认真进行
    2023-06-10
    97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北京市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请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1992〕国土〔规〕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现将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管理是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二、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023-06-10
    42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开展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的批复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黑土籍〔1989〕第135号《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局与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联合在哈尔滨市开展城市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试点的技术指导和提出试点内容、成果要求及检查验收。你局与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筹集经费等工作。通过哈尔滨市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应完成以下任务:[3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各项地籍管理《规程》《规则》,完成地籍调查、定级、登记等初始地籍工作,建立地籍信息系统。二、建立日常城镇地籍管理制度,探索变更地籍调查、登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调查和年报制度的程序和方法。三、应用计算机进行城镇地籍自动化管理。
    2023-06-10
    12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北京市第九届人大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对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第十一条:“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地籍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之规定,各区县从1992年开始,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关怀下,均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摸索了经验、作了准备。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今年要在全市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一步扩大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登记、发证的范围。凡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均由房地产管理局负
    2023-06-10
    493人看过
  • 国家媒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推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促进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一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的目的推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依法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二、监察方式本次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牵头组织。请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从有关监察分局和煤矿职防机构选定人员,对辖区内各类煤矿(选取一定比例)进行一次专项监察活动。三、监察的主要内容1、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相关管理
    2023-06-09
    38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检查制止乱发土地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海南建省筹备组:最近,发现有些地方、部门违背《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发放土地证书,并利用发证向土地使用单位、个人乱收费用,这种做法干扰了依法、统一管理土地的工作,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用地单位和个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上海市、广东省花县、山东省青州市进行了登记发证试点,将根据试点经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逐步在全国展开。为了保证土地证书发放工作的正确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是严肃的执法过程,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具体作法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各项规定办理。开展工作的计划、方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除按照国务院指示,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
    2023-04-22
    25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8月14日,国务委员宋健同志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要保留海滩、滩涂所有权问题做了重要批示。指出:“一切海滩、滩涂、港口都不应卖给外国人或分给私人,只能出租使用权。这对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集资至为重要。现在有些县、市(如兴城)把海滩都分给农民,这种做法对实现沿海发展战略极为不利。相反,凡是过去未明确产权的地方,都应尽量由地方政府管起来。以此来发展地产业,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宋健同志的批示很重要。滩涂是海岸的重要组成部分,卖掉一块海滩,就将丧失从这里出海的权利,这是涉及国家主权的根本问题。因此,海滩、滩涂等不仅不能卖给外国人,国有滩涂也不能划归个人和集体所有,必须为国家所有。为贯彻宋健同志的批示,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各地要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滩涂资源权属不明确的地
    2023-04-22
    248人看过
  • 永定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季度评估工作
    2008年8月18日至25日,县监察局、国土局、土地督查办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评估组,对全县24个乡镇第一、二季度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进行了考评。检查组根据考核内容印制了《永定县土地执法季度评估考核指标表》,对各乡镇领导重视、涉及土地管理的各类信访问题、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土地利用情况等4个项目、19个考查内容进行了分解评估,考核完毕,由考核人、考核组组长、乡(镇)长分别在考核指标表上签字以示负责。评估考核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全县各乡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现状,掌握乡(镇)政府在落实土地执法监察责任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如:部分乡镇没有及时成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没有组建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日常工作队伍,没有明确包村(居)工作队长、干部的土地动态巡查责任以及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追究措施,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并未形成;个别乡镇因征地问题或涉及土地管理相关问题导致越级上访事件仍有发生;部分乡镇因土地执法监察工
    2023-06-05
    17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为了加强全国土地管理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使土地管理人员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管地的公仆和名副其实的土地卫士,特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和认真执行这一土地管理战线职业道德建设的准则,对于推进土地管理各项改革,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好形象,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忠于职守,就是要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职任务;通晓业务,就是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能熟练地办理本职各项工作;秉公执法,就是要大公无私,执法如山,敢于斗争,不怕打击报复;热情服务,就是要有明确的服务目的,积极、热情、周到地为人民、为四化服务。概括起来,这四句话、十六个字的核心,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公正、高效地去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把它作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经营、配备、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大量进入企业;一些单位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仍占有一定比例。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时间,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
    2023-06-09
    29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对什么等重大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监督干涉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2
      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重大执法行动的部署、措施的组织和执行情况;(二)巡查制度的落实及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三)执法证件、标识、设备及其他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四)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队伍纪律、廉政建设及其监察人员遵守纪律、廉洁自律情况;(五)群众通过信访、投诉反映的涉及监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六)其他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
    •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高检发监字[2001]1号
    • 什么是土地监察?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2
      哪些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哪些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土地监察监察人员回避规定,即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0
      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回避。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定,但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监察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申请监察人员回避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对决定
    • 监察机关应当怎样开展检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6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