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2008年7月张某某与丈夫从匈牙利回国,来到名会红美容诊所进行咨询,在常人眼中并不算胖的她,却被诊所出具的《人体成分分析报告》告知自己体脂百分数为“肥胖”,腰臀脂肪比率为“严重肥胖”,因此在专家的建议下,张某同意手术抽脂……
2008年8月某日,在支付了12万元手术费用后,张某某在诊所“不允许家属陪伴”的规定下,独自走进手术室手术,深夜11点多由主刀医生王某某进行吸脂等手术。但是手术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张某某陷入昏迷。此后10年便一直呈植物人状态。
后经司法鉴定,名会红美容诊所在手术中使用的肿胀液总量约4000ml,盐酸利多卡因总剂量达2.4g,盐酸肾上腺素总剂量达4mg“使用量过大”。鉴定机构认为,名会红美容诊所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0%,张某某目前构成一级伤残和完全护理依赖。
2009年12月底,名会红国际医疗美容诊所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罚3000元,次年主刀医生王某某、麻醉师余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张某某丈夫对卫生院的处罚感到不满,认为王某某已经涉嫌医疗事故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从14年到18年,丈夫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直到18年张某某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被宣布死亡,此事才有了新的进展。
2020年9月,主刀医生王某某终于被批准逮捕,罪名为医疗事故罪,案件大概在明年一月份可以开庭审理,丈夫表示到时候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除要求赔偿外,还希望法院依法从重量刑。
【律师普法】
一、医疗事故罪如何立案?
常见的立案材料来源有:受害人及其家人控告、医疗单位或其他人的举报、当事医务人员的自首、卫生行政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案件的移交等。
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健全,特别是由于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不规范,致使一些本该刑事追究的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在立案后案件陷入久拖不决局面。像上述案件,意外发生时间是2008年,但直到2020年主刀医生才被批准逮捕。
二、医疗事故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法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对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若医务人员存在以上情况,并且造成了患者死亡或者残疾的,按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量刑;而对于虽然医务人员存在以上情况,但是并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伤残的严重后果,即虽然系医疗事故,但仍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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