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查询、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是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重要的司法手段和措施,对于有些案件从某种程度上说执行人员能否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执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呈现出新的特点,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新的困难,同时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存在使得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员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当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存在有几个特点。一是帐户众多。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众多,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商业银行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帐户维护基本不需要费用,导致被执行人往往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有帐户,有储蓄卡、信用卡等等,并且种类繁多,即使在同一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的网点也开设了较多不同的账户。实践中,人民法院曾经查到某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有十多个帐户。二是资金转移迅速。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有逃避执行的可能,目前信用卡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储户办理取款转帐变得十分的迅捷。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网上银行的出现,被执行人如得知执行的风声就可以轻松办妥资金的转帐。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准备冻结或扣划时就发生了存款在短时间被转移。
其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中存在几个难点。
一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根据2002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划拨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跨营业网点的查询,但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只能到开户的营业场所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因此,人民法院如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人员往往需要驱车到其开户行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开户行与查询到存款的银行即使在同一城区,驱车过去也少则几分钟多则需要几十分钟。由于当前转移资金迅速的特点,这几分钟之内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就有可能被转移,并且实践中被转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里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暗中通知被执行人的可能性。如果查到被执行人在地区以外的存款,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将更加困难,这里不仅成本过高且具有高风险性。二是不能办理逐月工资发放的部分冻结手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在人民法院执行中比较常见。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需要给被执行人留有每月最底生活保障,每月需要冻结被执行人帐户中的部分工资存款。但是按照现时的执法环境,银行的系统只有冻结帐户与冻结存款总额若干的操作,没有每月冻结若干元存款的操作,多数银行以系统缺乏相应的程序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每月冻结若干存款的裁定。三是没有统一的地区性账户开户查询机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有很多,本市的商业银行除了传统的工、农、建、交、中行外,还有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一共有十家,而被执行人往往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帐户,对被执行人在同一地区不同金融机构的开户又没有统一的查询机构,这样造成不同的金融机构不能相互查询,相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的区域不能相互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需要各个银行逐一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及存款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存款的隐蔽性,申请执行人一般很难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存款线索时,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好比是大海捞针。四是银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抵触心理。当前各商业银行往往将开户数量与存款数量作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一个考核指标,银行工作人员开户越多、吸收的银行存款数量越大那么其奖金也越多。因此,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利益相冲突,这样就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抵触心理和不协助状态,甚至于暗中与被执行人互通往来。
针对以上的困难,在执行实践中,要注重几个细节。
一是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只按照被执行人十五身份证号码查询往往会出现漏查情况的出现。
二是在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在执行实践中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活期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三是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应加以冻结,从而使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而不能流出。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虽然在被查询时刻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存在该账户以后会有大量资金流通的现象。
四是是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不应只看余款,还应查询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特别是对具有转移资金嫌疑的账户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电脑中打印出交易明细。在执行实践中,通过观察资金流量可以清楚地看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通过观察资金流向也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查询该账户时是否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五是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完毕以后,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注明是否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开设其他账户。在执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往往从本单位利益以及与被执行人业务利益考虑,抵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常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的账户或仅有少量资金的账户。如果不要求其注明,事后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有其他账户并存有资金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借此推脱或逃避责任。(唐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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