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知,崇文法院受理了因国十条而发生的首例购房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案。
无钱增加首付贷不到款
今年4月12日,吴先生与郭女士签订合同,购买郭女士位于崇文区沙子口路、建筑面积为98.3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双方当时约定,由吴先生交付5万元给郭女士作为购房定金,不久,吴先生按约定将5万元交给了郭女士。
吴先生说,按照合同的约定,双方应该在4月13日办理合同网签,并于4月20日到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事宜。但是,郭女士却迟迟没有履行约定,吴先生多次联系郭女士要求其履约,均被郭女士以各种理由推延。
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新政策还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郭女士出售房子的建筑面积为98.38平方米,正好是在国十条中上调首付的对象之列。之前双方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该房产,首付比例为总房款的20%,约40万元。而按照上调后的30%首付比率,吴先生需要多掏16.1万元。
吴先生赶紧去银行,结果无奈地发现银行已经开始执行国十条新政策,他不得不再掏16.1万的首付款。但由于吴先生刚刚来京工作不久,工作时间不长,收入并不高,40万首付款全部是通过亲朋好友借来的,因此他无力承担新增的16.1万元。同时,他也不能提供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按照新规定,银行也不会向他发放贷款。
无奈之下,吴先生以违约为由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郭女士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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