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统一征地暂行规定》,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市区统一征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使绍兴市市区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统一征地,是指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征地程序,统一土地补偿标准,统一劳力安置标准和统一交纳税费。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乡、镇、村企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市区集体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绍兴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管局)负责管理市区统一征地工作,具体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征办)组织实施。其它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用。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六条建设单位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到乡村的,还需符合乡镇规划,并执行年度国家建设用地计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无理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各级政府应教育被征地村的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第八条统一征地的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及其它有关资料,向市土管局申请用地。
(二)市土管局对征地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签发征地通知书,由市统征办通知被征地的乡(镇)、村等单位。被征地的乡(镇)、村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停止搭建构、建筑物,制止种植各种苗木、转包土地等。以村或队(组)为单位的集体土地将被全部征完的,由市公安局凭市土管局的审查意见停办被征地村、队(组)的户口迁入手续(婚嫁、出生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征地通知发出后,用地单位委托市统征办实行统一征地。市统征办应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进行实地测量,调查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情况,审查人土比例,商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经济补偿协议和征地费用包干协议。协议一经签订,用地单位应把征地总费用的60%支付给市统征办,其余部分待用地申请批准后一次性缴清。市统征办根据征地协议和有关规定,将费、税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财税等部门。
第九条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分别缴纳耕地占用税、造地费、新菜地建设基金、粮油差价费、基本农田保护费、水利专项基金,不可预见费和土地管理费等税费。
第十条征用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属物补偿费。具体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内塘)的,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年产值的6倍;征用非耕地的,按耕地的二分之一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按被征土地水田每亩800元计算,蔬菜地每亩(含内塘)2000元计算(蕃茄、辣椒、黄瓜等秧苗地另加50%),无苗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农田水利设施按每亩1500元补偿。其它附着物站偿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到征地通知后抢种的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耕地,用地单位除支付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被征地单位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剩余人口人均耕地不足0.4亩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年产值的20倍,具体计算办法由市土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征地后的劳力安置:
(一)企业用地应坚持“谁用地、谁安置”的原则;
(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劳动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三)鼓励自谋职业,凡已支付安置补助费的,不再安排招工。
用地单位在未办完征地劳动力安置手续以前,应从用地申请批准之日起,按月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费,每超过6个月按以上标准计增加40%,直至办结安置手续为止。
第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计税耕地被征用后,征地单位已全额交了耕地占用税的,其农业税于下一年度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核减;当年的农业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交纳。其粮食定购指标由市粮食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村或队(组)的集体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基本被征完,原有的农业户口已全部农转非的,剩下的零星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由市土管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土地征用费的管理。被征用土地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费,应付给青苗所有者和附着物所有者,其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统筹经费及原有集体所有财产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所有征地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部门统一存储,由当地政府和土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或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在征地过程中,如被征地单位、个人坚持无理要求,致使达不成征地协议并影响国家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土管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责令赔偿和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可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国家、省属特殊项目建设用地的经济补偿标准,可按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作特殊处理。因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可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绍兴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按有关规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合同,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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