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千呼万呼,在国务院发出的几十个字的信息中终于羞羞答答地被挑起了盖头的一角,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笔者认为物业税的征收主要面临六大核心问题的解决,方能有效展开征收。
一、物业税的主体性
物业税,有的时候和财产税,房产税交织在一起,指称也不是很清楚,包括的内容有时也不一样,现在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只是在讨论阶段,所以我们有必要给与一个范围。这里我们主要就不动产部分进行讨论。
不动产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土地,二是建于土地上的附着物,也就是房屋。两部分合起来就是不动产,完整的不动产有两证,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是房屋产权证。如果征税对象只是针对后者,即房屋产权部分,就脱离了土地的约束。但是根据报道,物业税看起来不是这样的,而是包含土地的。如果是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土地权证表明得很清楚,就是国有土地,购房者拥有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购房者不是该宗物业的完全所有者,或者说只是部分所有权的拥有者。如果要征收物业税,就应该变更土地的性质,即私有化。如此就会牵扯到土地法,民法典以及现行体制。能否有效突围成为最为核心的问题。
二、物业税征收的公平性
物业税征收的公平性是实现物业税的有效征收的制约瓶颈。
问题的核心在于公务员体系拥有财产的透明化,与此相关的是金融体系的实名制,经济行为中的转账制的强力推行以及公务员阳光法案的实施。这三个方面法律的事实为物业税征收的公平性奠定社会道德基础。
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公务员体系中的联建房,如何和相关法律接轨并寻求到合理的解释。如何征收这一部分的物业税,实现社会正义是考验我们能否真正实现公平是物业税征收的指标性事件。如果此事不处理好,物业税的征收就缺少社会道德、正义的坚实基础。
三、物业税递减的财政支柱性
物业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财政征收的方法,因为现在的财政征收制度,过分依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所实现的财政收入甚至超过50%以上,形成了所谓的支柱产业。而从本质上来讲,一个国家一个经济体的发展不应该仅靠出卖原材料来维持经济发展,从长远来看,主要是通过再生产,创造附加值来实现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成为其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日本经济模式是我们的发展借鉴的榜样,日本在原生原始资源极度匮乏的情况下,成为今天世界强大经济体,靠的正是这一条路。
财政征收,目前把土地出让金作为支柱是阶段性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以后,就过了野蛮运作期。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及官员的考核中涉及的经济增长子项中,减低土地收入在评价体系中的价值比例、作用和地位,使得财政征收结构向良性化发展。物业税的征收将会因此得到促进,不然,一年杀七十年的鸡取蛋的事情还会不断上演。
四、物业税评估机构的公正性
现在的拆迁评估机构因为公正性的伤失,使得评估机构只是一种程序或者一类人获取利润的手段,如果此类问题没有解决好,就会因为缺少公正的评估机构而导致物业税征收的公平性。
五、物业税评估体系的科学性
物业税的征收对象的复杂性是以往所有税收征收对象不可比的。不仅成有大小城市的土地差异,收入差异,即便是在同一地区也有品质的差别,价格的差别。影响征收对象的因素量化难度很大,使得被征收的物业价值得到合理评估的难度加大。应该设定弹性评估价值体系,而且要按年份进行一次评估体系修正,评估内容修正,由此在经过多年是时候才会摸索出一套合理的物业税征收体系。
六、物业税调节贫富差异的辅助性
考虑到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因此,物业税率就需要细化。不可能再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应该采取外科手术一般的,实施精确打击。既不能杀富济贫,也不能对富人隔靴瘙痒,让贫者不能承受之“轻”。不仅仅是对房产本身,而且要对居住人的收入进行评估。低收入家庭的免税轻税是不可或缺的。
物业税现在处于探讨研究阶段,提前拿出来讨论,正是民主的进步。也是让各种利益团体提前博弈,由此避免出现出台而不能实施,甚至产生很多严重社会问题的现象。
物业税现在是不是出台的好时机,如果在没有解决好土地法、民法典、金融实名制、阳光法案等法律、体制问题的情况下,强行推行物业税的征收,或许就会暗藏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将和法律制定的本意相违背。还不如等,等到大赦等到洗白等到他们退出舞台,实现社会和解而后实施,或许才是明智之举。或许我是杞人忧天,但愿我是错的!
至于物业税征收对谁有利还是不利,对市场的影响。那都需要具体的法律公布以后才可以加以分析的,现在所说的都只是猜想,我现在就不去猜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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