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房地产局、开发办: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住宅建设和旧区改造步伐的加快,广大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部分被迁居民未能按期安置。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必须高度重视被迁居民的安置工作。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开发单位要把安置好被迁居民,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实。特别是那些拆迁安置任务较重的城市,更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矛盾,把被迁居民的安置工作做好。与房屋拆迁工作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抓好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确保回迁房屋的工期和质量。全省上下要通过今年的共同努力,使拆迁安置这个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在年内基本消除。
二、加强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各地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本地区资金材料供给能力、基础设施承受能力和商品房屋购买能力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房屋拆迁计划。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省政府辽政发〔1994〕18号文件的规定,在每年2月底将当年房屋拆迁计划和一次性拆除完好房屋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拆迁项目,报省建设厅批准。
各市向建设厅申报的房屋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片数、拆迁面积、被迁户数;每个拆迁项目的名称、区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房屋价值;回迁计划、回迁标准、回迁房屋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拆迁区域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拆迁房屋鉴定文件及拆迁方案等。
三、严格执行房屋拆迁审批和拆迁许可证制度。对于没有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建设资金不落实,无法保证按时回迁安置的,不得发给拆迁许可证,更不允许擅自拆迁。开发企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将被迁居民回迁房屋建设资金存入当地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出具认证书,作出按项目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的保证后,拆迁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须与拆迁主管部门订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责任书,并按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完成拆迁,严格履行与被迁居民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擅自延长规定拆迁期限的,由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迁居民经济损失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
四、落实房屋拆迁的管理责任。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对以前已经审批的拆迁单位,要逐个项目、逐个企业地签订拆迁安置责任状,落实回迁安置计划。与拆迁安置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为加快建设回迁安置房服务。要建立回迁安置月报制度,各市拆迁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要求,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拆迁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准确地上报省建设厅。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施工组织上必须首先安排回迁安置用房建设,否则其他项目不得开工。对于拆迁安置量较大、拖期回迁时间长的项目,各市要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在年底前完成回迁安置任务。对于不履行回迁安置协议,并引起被迁居民集体上访的开发企业,二年内不给新的开发项目。
五、下大力气抓好回迁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今年是我省开展住宅质量活动年的第一年,各地要千方百计把我省住宅建设质量搞上去。要认真搞好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审查,严格控制建筑容积率,保证小区配套和环境质量。要严格按国家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加强住宅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住宅使用功能,保证被迁居民住房的户型、面积和质量,对搞异型设计,降低回迁安置用房标准的,要追究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经济处罚。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必须按照住宅小区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标准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要认真贯彻《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大监督罚劣力度,开展经常性的以罚劣为主的工程质量大检查,并把回迁安置用房作为检查的重点。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要负全责,对出现不合格住宅工程负有责任的开发企业,要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质证书。
六、认真做好拖期回迁居民的工作。各地对超过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而未按期安置回迁户的开发企业,要限期完成回迁房建设任务,或者限期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对拖期回迁期间的安置补助费要增加补偿。要有效地做好拆迁居民上访的预防工作,与拆迁居民所在单位一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上访率压缩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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