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西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5:21:15 272 人看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住宅及附属生活设施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桥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镇建设规划,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桥西国土资源分局、东窑子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监督,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和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控制使用农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按村庄和乡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农村居民点的规划由桥西国土资源分局会同东窑子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桥西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强农用地计划申报和宅基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七条主要公路两侧新建、翻建、扩建住宅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涉及公路、水利、电力等相关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同意并签字),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严禁一户多宅或变相一户多宅。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4、经桥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不符合集镇、村庄规划的;

3、已将住宅转让、出租、赠予或改变用途的;

4、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5、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原有住宅翻建必须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并履行报批手续。翻建、改建、扩建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东窑子镇国土资源所会同镇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被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农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查报批:

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六会议事规定,严格会议程序,并应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张榜进行公示15天(村民有意见可向村委会反映),公布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送东窑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2、东窑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会同镇政府城建规划部门进行审核,派人现场勘察、定点,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

3、东窑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及时办结勘察、定点、绘图、制表等事项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4、东窑子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分局审批。

5、宅基地被依法批准后,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的,东窑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镇政府规划部门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6、房屋竣工后,东窑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实地检查验收,验收通过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宅基地申报时应附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户主的书面申请及村民代表签署的意见;

3、村委会、东窑子镇政府的审查意见及东窑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现场勘察记录;

第十四条东窑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接到宅基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审查,镇政府应在15日内研究审查上报,国土资源分局接到报批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审查、审核报批,又没有告知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村民宅基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东窑子镇国土资源所报桥西国土资源分局批准,收回该宗地的批件,该户建造住宅时,需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委会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需拆迁的宅基地;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十七条严禁城镇居民及非本村村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不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人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桥西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桥西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六会议事程序履行,对未履行造成不稳定,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予以免职、停职等处理,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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