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23:56:36 135 人看过

一、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认定无效的后果

合同认定无效的后果如下:

1.返还财产,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2.折价补偿,当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进行补偿;

3.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无效合同追诉时效多长

无效合同的追诉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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