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房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5:21 360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皖政办[2004]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房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市房管局

(二00四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4]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严格拆迁管理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照城镇发展规划,合理控制城镇拆迁规模。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正确指导。对现有房屋拆迁项目要认真进行一次复查,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要限期改正。

二、严格依法拆迁,规范拆迁行为。切实保证拆迁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切实保证所有拆迁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执行标准。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熟悉拆迁政策,强化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办事。各地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业务,掌握政策,熟悉程序,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拆迁人及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拆迁。要坚决落实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把被拆迁户安置好。各区、县政府要尽快统一规划、建设一批安置房和农民新村,妥善解决城镇拆迁安置问题。

三、切实做好信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拆迁信访责任制,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对所属区域内的拆迁项目,要认真进行排查,全面疏理,对没有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重点、难点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决不允许乱开口子,对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

四、科学制订拆迁计划,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按照市、县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核。经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2005年拆迁计划请各区、县在11月底前制订并上报市房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标准,公布的货币补偿标准价格应达到当地相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各区、县2005年度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要在11月底前上报市房管局,经与市物价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下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4: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
    2023-04-22
    98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执法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市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15号),确保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前3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指派负责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人员参加旁听,了解拆迁申请人和被拆迁人双方争议的焦点,熟悉房屋拆迁案件的有关情况。二、市政府
    2023-06-05
    132人看过
  •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严格房屋拆迁安置单位管理的通知
    市建函字[2004]94号各县(市)、区建管局,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拆迁实施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拆迁市场行为,严格拆迁市场管理,现就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原部门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承揽拆迁项目,必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对应的拆迁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接拆迁项目。二、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除接我市
    2023-04-23
    215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规划国土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00年12月7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武规土拆字[2000]034号)同时废止。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
    2023-06-06
    218人看过
  •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通知的意见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发出国办发[1992]59号《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为了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予执行:一、各级政府要把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个时期以来,我省尤其是沿海开放地区在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占用耕地闲置撂荒的情况。“无农不稳、无粮则乱”,福建是全国人均占有耕地最少的省份,大量占用耕地闲置撂荒,意味着农业基础地位的削弱,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亲自动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迅速扭转过多占用耕地和耕地撂荒的情况,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各地、市、县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耕地占用及耕地撂荒进行认真检查,并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禁止撂荒的具
    2023-06-10
    10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将实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7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市、区两级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批拆迁工程许可证时应严格把关,并加强对拆迁工程的监督检查。二、对于1997年9月1日之前已动工且未完成的拆迁工程,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有关单位可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临时)》,并据此申领《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临时)》。临时证书只对指定工程有效,工程完工后立即交回原发证机关。三、首批获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共计98家,其中自行拆迁单位31家,受托
    2023-04-23
    238人看过
  •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市政府: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提出意见如下:一、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重置价格及成新率、楼层调整系数、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一)拆除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地理经济位置、繁华程度、周围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等综合因素,按照市政府关于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的规定,区位划分为七个类别,按不同的区位类别确定区位补偿标准(具体
    2023-06-10
    211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大多数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城镇住宅标准,检查并纠正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的住宅标准问题,对贯彻国务院的“规定”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部分地区和单位又出现了擅自提高住宅标准的建设现象,突出的表现是:兴建的各类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越来越大,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越来越高。这种趋势,脱离国情,超越国力,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就贯彻国务院的“规定”提出补充意见,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变通办法,突破住宅建设标准。凡突破标准的,计划部门不得予以立项,设计单位不得予以设计,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二、住宅建设面积的
    2023-06-10
    146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业务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业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特此通知。【注】(京价(收)字〔19
    2023-04-23
    339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市房产局、市安监局2007年6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023-06-05
    443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3部门关于旧城改造中公厕拆迁还建意见的通知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房管局等3部门《关于旧城改造中公厕拆迁还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月八日关于旧城改造中公厕拆迁还建的意见公厕是城市市政环卫基础设施,与城市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公厕拆迁还建既是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部分,又与旧城拆迁改造密切相关。为规范城区公厕拆迁还建工作,依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公厕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厕拆迁还建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牵头,涉及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二、市规划局应结合旧城片区规划和市民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公厕点位,并在项目规划审批中予以落实。还建公厕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三、公厕拆迁还建或异地建设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组织建设,建设完工后,由涉及的区市容环境局办理产权手续,并落实日常管理。四、公厕拆迁还建费由各拆迁
    2023-04-22
    68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文号:沪房[1992]规字发第536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房经营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将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的适用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比照《条例》执行。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的行为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二、公房的分户、更改户名纠纷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户名的,应直接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出租人不同意或逾期不
    2023-06-06
    52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以下简称强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和谐稳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开始,在我市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在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拆后,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强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强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特此通知。附件: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二○○八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1、行政强拆决定书;2、已送达被拆迁人的强拆通知;3、行政强拆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的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名单及听证会记录;4、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凭证、财产证据保全公证书、图片等相关材料;5、行政强拆后,该房屋内财产的存放地点及过渡房安置地
    2023-04-22
    404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主要有哪些要求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28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 六、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 七、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九、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 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怎么办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8-18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于拆迁人管理条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07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于拆迁人管理条款如下相关规定如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情形下的房屋拆迁?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