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2)已获得市(区)文广新局、住建局批准;3)设计单位具有文物修缮资质。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鹤山分厅(http://wsbs.hesh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受理地点窗口办理的,按规定取号或直接办理。
3)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4)受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在接收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出具《鹤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受理通知书》;窗口将申请材料流转到对应股室。
5)审查。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建设用市政设计条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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