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依法办理相关征收手续,并进行了征收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地块,不再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颁证。
2、征收的农村土地已经无法复耕,无论是否办理征收手续,只要没有进行征收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地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土地台账中登记造册,不再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立即要求征收土地的组织或个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的补偿费用。
3、已经征收的农村土地仍在由农民继续耕种,即使已经办理了征收手续、只要没有进行征收补偿、附作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地块,要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土地台账中登记造册,已经按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的,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其他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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